爱上大人物(48)

2025-03-05 评论


假如你不想看到有一天,像我看见BBS论坛中的一段劲爆发言所说的:以后大家都以刑法来书写小说中的性行为、画漫画时也不可以直接说杀人,得引用刑法,就没问题了吧。

所以男主角的性器官○○女主角的性器官的同时,男主角还得声明:「我想要进行刑法第十条第五点的行为,妳同意吗?」

所以名侦探得说:「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发生了刑法第两百七十一条的罪行。」

我们将不能直接说出该色情、暴力行为的名称,以免导致「教唆犯罪」或「教导犯罪」、「猥亵」的疑问。

上面那段话,恐怕有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我就把刑法直接PO上来好了。

第十条,第五点:称性交者,谓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

第两百七十一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我看到这段话时,笑了,但是也非常的难过。

我们的创作难道要被硬绷绷的条文取代?浪漫到哪里去了?唯美到哪里去了?如果小说家不再能形容天空的颜色有多么地湛蓝,而只能写:「今天天空的颜色是色票第一百五十号的颜色」,请问还有谁能领略所谓文字之关,爱情之真?

性行为=猥亵吗?言惰小说里,不能有性行为发生吗?爱情不该有性,它必须是柏拉图式的吗?

还有,什么样的描写能不让人感到羞耻呢?同样的一件事、同样的一个动作,描写得多就一定危害到青少年,描写得少就一定保证青少年能「身心健康」吗?如果看了十本描写「少量」性行为的书,等不等同于一本「大量」描写性行为的书呢?禁止一本有「大量」性行为的书,却允许大量的「少量」性行为书籍在市面上贩售,请问这么做是助长青少年性行为泛滥,抑或是降低?

或者我该问的是,到底是「描写」有罪,或是「量多」、「量少」的问题→这真的是在分级吗?或是在进行一场有关性行为的文字整肃?

假使以上的东西真能规范、衡量出来,有经过等同严格的青少年身心灵普查说:这么做,对于保护青少年有显著成效的话,那么我愿意放弃这枝笔,回头去做我的英文老师了。

无论是文字(小说)、图片(漫画),都是诞生自人与生俱来的创作欲望。

性格风趣的人,写出风趣幽默的书;性格严肃的人,写出讽世、冷眼旁观的书;性格多变的人,写出千变万化的书。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手法去表现、呈现自己内心所潜藏的一个世界,「手法」虽有不同──以电影、以歌曲、以绘图、以文字,但这些种类都是抒发了人类心灵情感与分享思想的一个过程。

或许有的表现手法激烈、前卫,或许有的表现手法温和、保守,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如此,便不接受哪一种手法。你可以说自己不喜欢,但不能说哪一种手法该被「消灭」。你可以放下一本你不喜欢看的书,再去找寻另一本会让你喜欢的书,但不能说所有的书都是「毫无益处」的。

毕加索的图在早期被昼评评得一无是处,可是幸好他们没有将它丢进火里头烧掉,所以后世的人才有机会「喜欢」毕加索,不是吗?

任何创作都无法像「食品」一样,能让人拆解、分开、一个个成分去分析,最后来决定它是有害或无害。

即使是维他命C,吃多了对身体也没有益处,可能会降低你的身体摄取某种营养素,那么我们难道该禁绝所有的维他命C吗?或者需要申请医师处方笺,先去做个身体健康检查,再来吃维他命?

好吧,能这么做当然很好,可是我想有再多医院、再多医生,也不够塞这些必须做身体健康检查的一般人。万一你遇上一个庸医或是检查时弄错了样本,搞不好就这样弄丢了小命。

假如说今天法律这么规定:父母有义务保护自家儿童与青少年,因此进入书店、租书店时,必须强制父母与儿童、青少年同行,陪孩子们一起挑书,否则将对父母开单处罚。

这样的条文若是可笑之至,不可能施行的话,那么换个角度让法律代替父母的职责,对出版所有书籍、贩卖所有书籍的进行审核,重罚惩处让青少年阅读的店家──这,是否又是变相地鼓励家长,可以更放心地不去管教孩子,放任他们继续给「国家」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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