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出上述异议的理由,显然比刘律师的说法更具说服力。通常qíng况下,无论律师多么敬业、专业,对事实的把握总归没有身处其中的当事人准确、敏感,所以我自始至终坚持依靠自己,来推翻控方对我不利的事实证据,而只在取证和法律运用技巧上,依赖律师的专业帮助。事实上,由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使得律师取证十分困难,而且一不小心可能落入非法取证的陷阱,搞不好律师自己就有牢狱之灾,刑事辩护律师通常很难在事实上着力,只能把主要jīng力放在法理论述上。因为法理论述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所以绝大多数刑事被告聘请律师对案件本身没有任何作用,只能对被告及其家人产生一丝心理安慰。
接着公诉人宣读证人杨景新的笔录,我这才知道他是周林志公司的会计。他的证言指称,公司总经理周林志一天找他,说一位客户朋友生病住院了,他准备送1万元钱去看望,过几天周林志给了他一张住院费发票,同时让他去附近水站开了一张5000元的纯净水发票,他按公司规定报销后,给了周林志1万元现金。
审判长问律师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刘律师说:“证人与周林志是上下级关系,鉴于周林志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冲突,其证言缺乏客观真实xing。”
轮到我表达意见时,我说:“证人证言完全不可信,而且与周林志的说法存在矛盾。周指我病好出院后,把住院费和购买纯净水的发票给他报销,而会计的说法是周林志得知我住院后,即表示要送钱给我,并且购买纯净水的发票是会计本人去弄的假发票。两位证人的证言无法相互印证。”
审判长回头问公诉人有什么意见,秦道炯说:“两位证人在送钱给被告这个主要事实上可相互印证。”
审判长确认公诉人再无其他证人笔录需要质证后,问:“被告代理人,你是否有证人证言需要提jiāo法庭质证?”
刘律师:“有。我受当事人委托,开庭前本来准备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全伟和张文生出庭作证,开庭前jiāo换证据时,经法院和公诉机关一致同意,改为当庭宣读证人证言。”
接着,律师宣读全伟证言。全伟是公司财务经理,他证实了如下事实:1、公司有清欠提成的奖励规定,凡2年以上的逾期应收帐款,收回后都按规定比例提成,我收回一笔本来已经做了坏帐处理的欠款,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拿到提成7万元;2、拿到这笔提成的时间在1998年9月,公司有正规的支出凭证,他把现金当面jiāo给我时打了收条;3、据说这笔属于我个人的奖励最后大部分用于了公务开支,但具体支出qíng况只有我本人清楚。
公诉人和我都没有对全伟的证言提出异议。
刘律师紧接着宣读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张文生的证言。张书记证实:1、公司对收回逾龄、不良应收款的奖励规定,是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商定的,并且报了上级公司备案,正是因为这个规定的出台,收回了将近1个亿的逾龄、不良欠款;2、他本人在1998年7月中间收到过我给了一笔年中奖励,当时打了收款条,钱是从哪里来的他不清楚;3、他在笔录中特别表示,我是一位有能力、有业绩、有高度责任心、廉洁奉公的好领导,平时一贯qiáng调既要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又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他个人不相信我有任何违法犯罪问题。
公诉人和我对张书记的证言同样没有异议。
上午公诉人对我讯问时,曾经提及我拿到那笔7万元清欠奖励的事,但当时公诉人似乎只是随便问一下,并没有深究。若非此前我从王法官的提审中,敏感地察觉到了公诉人的真实意图,后来在律师会见时,提醒刘律师请全伟和张文生副书记就此事做出详细说明,在后来的法庭辩护环节就会搞得相当被动。现在听了两位证人证言,我知道这笔我个人的提成奖励,领款时间发生在我给领导班子发放半年奖之后,对6万元的贪污指控我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我相信,并非所有被冤枉的被告人都有我这样的幸运——若非王法官明察秋毫,在开庭前提审我的讯问中提及此事,引起我的高度警觉,然后我与律师商量好了取证和应对措施,没有人会记得几年前发生过的每件事qíng的准确时间。
结束证人证言的质证之后,审判长分别询问公诉人、律师和被告人是否还有证据要出示,我们都说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