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出牢笼_作者:感悟生活(290)

2017-03-16 感悟生活

  (四)股票违规cao作行为未产生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后果

  正如我在上面分析的那样,我对康达股票违规cao作一无所知,不应当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这里我仍对起诉书认定股票违规jiāo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指控,提供以下完全不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见解。

  1、华贸东南公司与东南贸易集团一直存在债务往来,违规转让的资金不足以冲抵前者所欠后者的债务。

  两公司的债务往来有工商注册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00年8月委托中诚信会计事务所所做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司财务账册和东南贸易集团出具的双方债务往来qíng况说明等书证证实,有曹志雄、姚丽、钱文韬等多位证人证言相印证。时至今日,华贸东南公司尚欠东南贸易集团债务1902万元,将华贸东南公司拥有的康达股票,以“协议转让”名义“过户”到东南贸易集团的资金,尚不足抵消其所欠的债务,何谈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上的重大损失。

  现查明,1998年6月我召集公司领导商议将股票抛售时,当时股票的平均成jiāo价格约15元,现在即使考虑分红、送股等因素,复权后的每股价格也不到5元,不到原先抛售股票时价格的三分之一。回头去看,当年我的决定不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相反保障了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不仅无过而且有功。

  2、东南贸易集团唯一的非国有股东每年按出资入股的土地的租金领取108万元固定回报,国有资产没有也不可能流失到非国有单位。

  东南贸易集团成立之初,就与惟一的非国有股东临江南华实业公司签订了固定分红的投资协议,这个协议长达15年而且期满后可以顺沿,只是需要重新谈妥固定回报的金额。这个协议一直得到真实的履行。这个事实有相关协议、财务支付证明等书证,以及证人曹志雄、姚丽、钱文韬等证人证言所证实。因此,低价折股形成的利益转移发生在不同主体的国有企业之间,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实可能或潜在风险,自然也不存在国家利益已经遭受损失的客观事实。

  不考虑东南贸易集团与这家惟一的非国有股东之间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仅按股东注册资料推测,得出违规转移的股票利润“致使国家利润遭受重大损失”的结论,只是办案人员和公诉机关的主观臆断,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因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当我掷地有声地说出上面这段话的时候,我扫了公诉人席位一眼,发现三位检察官收回了注视我的目光,开始下意识地摆弄自己面前的资料。我不知道他们代表公诉机关出庭对我公诉,之前是否会想到会出现如此一边倒的场面,此刻是否内心有所不安。这一次审判长没有制止我对公诉机关*luǒ的控诉,而且似乎露出赞许的神qíng。

  我再次拿起面前的水杯,润了一下自己的喉咙,继续在法庭上抽丝剥茧般全面反击起诉书对我的不实指控。书包网 www.bookbao8.com

  208、自我辩护(5)

  三、关于指控我受贿1万元问题

  起诉书指控我收受临江市华原装饰工程公司总经理周林志1万元现金,完全是无中生有的不实指控。

  (一)证人周林志与我有重大利益冲突,不惜出具假证言、假书证对我陷害。

  正如我在庭审质证时指出的那样,证人周林志是孙明海的儿女亲家,孙明海则是接收华贸东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因此其公司成为东南贸易集团的主要股东,正是对东南贸易集团的控制权之争,孙明海才通过《临江日报》内参对我诬告陷害,编造我涉及多项严重经济犯罪问题,并骗取了临江市委领导的批示,进而动用各种社会关系意图置我于死地。这才是周林志不惜违法提供假书证、假证言的真实动机,也是我身陷冤狱的幕后隐qíng。

  (二)我没有把工程指定分包给周林志的公司。

  该工程是公开对外进行设计、施工、招标的,由公司下属房地产公司具体实施,任何人都不可能暗箱cao作。证人周林志笔录中所说的部分专业工程由我单位对外分包,与起诉书指控我个人指定分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当时周林志的公司中标一项玻璃幕墙工程,中标价1760万元,在参与竞标的7家单位中报价最低。所有工程报价资料公司都永久保存,铁证如山,何来私相授受之说。

  (三)我没有给过周林志任何发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