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出牢笼_作者:感悟生活(293)

2017-03-16 感悟生活

  我当然不能跟法官闹僵,何况我相信一定有庭审录像,他们这样做无非是给公诉人面子——中国公检法机关本来就是一家人,但听了我内容充实、逻辑严密、通俗易懂的自我辩护之后,是非曲直相信法官已有定论。于是,我无奈地仅就自己在法庭上的发言做了一些修补、补充,并注明自我辩护部分以我当庭提jiāo的《自我辩护书》为准,能做的补救十分有限。

  我花了三个多小时完成了庭审笔录的校正,当我最后签下自己的名字时,我特意做了如下加明:“庭审笔录未能完整、真实地记录法庭审理的全部qíng况,漏记了一些对被告有利的证人质证内容;一些证人当庭作证时模棱两可的回答,与笔录记载有较大出入,明显偏袒了控方。”

  周慧娟气急败坏地说:“你怎么能这样写呢?!这不是对我的工作不信任么?!”

  我苦笑着说:“我现在身处绝境,只能这样小心翼翼,绝对没有跟您过不去的意思。请您谅解。”

  王法官打圆场说:“算了,他爱怎样写就怎样写,这是他的权利。”

  回到监房之后,我越想越感得悲哀。庭审笔录做成这样,相信法院绝非跟我过不去,而是长期形成的偏袒公诉人的“潜规则”,在法官和书记员心目中,公诉人代表政府的权威,而被告是任人宰割的罪犯,本来就没有公平可言。依法治国喊了几十年,公平、正义喊了一甲子,如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作为判案最重要依据的庭审笔录都可以掐头去尾、断章取义,辩方在法庭上的一切努力岂非白费口舌,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

  当晚,我写了一个《关于庭审笔录的两点意见》,第二天jiāo由林训导转给王法官。全文如下:

  关于庭审笔录的两点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今天下午我校对庭审笔录时,发现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已在最后签字时做了注明。有些问题因涉及本案的关键事实,特书面予以说明。

  一、笔录漏记我对证人的一些重要提问和证人的回答

  1、关于商量股票转让的会上,我是否提到过将每股15元左右的流通股象法人股那样按每股净资产元转让?这个问题我重复问过曹志雄、姚丽、钱文韬,他们都回答说:“没有。”

  2、关于刘心宇指证我带着他去找曹志雄签署股票转让协议的事,我问刘心宇怎么解释会上集体确定的事,还需要我带着去当面向曹志雄下指示?刘心宇回答:“我无法解释。”

  3、关于刘心宇给我的报告日期在前,报告中提到的股票转让协议形成日期在后的重大矛盾,我问刘心宇、曹志雄如何解释时,他们都拒绝回答。

  4、关于我是否可以从财务报表上看出康达股票违规cao作的利润转移问题,我反复询问过曹志雄、姚丽,最后确认财务报表上看不出股票jiāo易后的具体资金流向,证人全伟在笔录中也说过:“财务报表看不出投资收益的具体来源。”

  5、关于证人姚丽接受公诉人询问时说,她在2000年4、5月间向我报告过用抛售康达股票所得做进利润的事,后来我问她:“当时你究竟是怎么说的,因为东南贸易集团也买了一些康达股票,你是否明确跟我讲过有从华贸东南公司违规抛售股票转移来的利润?”她明确回答:“当时具体怎么说的记不得了,但肯定没说过有违规转移的利润,因为到现在我也不知道怎么违规了。”

  以上各处遗漏,恰恰是针对公诉人诱导证人所做对我不利的证言,最终被我接下来的质证彻底推翻的关键证词。因为我校对庭审笔录时,无法增加、修改他人的证言,希望法庭能实事求是地予以补正。

  二、证人在庭上的一些回答与笔录内容不一致。

  因庭审笔录较长,且与我本人问题无关的内容不让看,所以我对笔录这方面的遗误内容知之甚少。但我快速浏览了一下涉及股票转让的会上,我是否谈过流通股按法人股价格转让的证人证言。庭审中刘心宇说:“我理解程明达所说的将康达股票用于抵债含所有股票。”曹志雄、姚丽、钱文韬都明确回答:“没有谈过。”“不知道流通股与法人股的区别。”但在庭审笔录中,有关这一关键事实,我与证人的质证过程都没有记录。庭审笔录记载上述证人回答公诉人和被告代理人的询问时,把刘心宇所说的“我的理解”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改成了“按程明达指令”的明确说法;其他人本来做了“没有”的确定xing回答,现在改成了“我不记得了”、“不知道”等模棱两可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