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希在法院未判定线垣确是虚假营销前,恶意在网络上发表对线垣不利的言论,引导大众舆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线垣的利益。
所谓诋毁商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占有市场,通过广告和其他方式,以虚假宣传的手段故意制造和散布有损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产品或服务声誉的虚假信息,诋毁其法人人格,使其无法参与正常的交易活动,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获得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线垣广告中只是存在歧义,并不能完全够得上“虚假营销”的称号,其次,线垣广告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任何字眼有引导大众指向的嫌疑。
而今希在缺乏足够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贸然起诉线垣。而且并不是悄无声息地直接向法院递交控告,而是在公共网络社区上面,轻率张贴出律师函,并且还发表诱导暗示性话语指向线垣。
今希直接把线垣挂到网上这一行为,间接危害了线垣名誉,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线垣的合法交易买卖活动。
众所周知,商业信誉对于经营者开展经济活动至关重要。
它是社会对经营者商业道德、商品品质、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积极评价,能够为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以及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今希诋毁线垣商誉的行为损害了线垣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十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第十四条,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由此可见,诋毁商誉行为是我国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所以线垣完全有正当态度反告今希不正当竞争。
整理好证据,拟定好控词,线垣当天就向法院反起诉了今希。
因为两个起诉案件所处理的内容以及纠纷双方一样,法院将两案合并成一件处理。
在法院判达结果出来之前,线垣在大众视野等公开场合一直保持安静低调的形象,虽说对挽回线垣的形象起不到什么积极作用,但至少不会进一步败坏损失线垣的顾客缘。
因为案件内容涉及到两家公司的正常运行,法院处理案子效率也很高,不过两周,结果已经出来。
法官判定,结合本案情况,今希公司的前述行为很显然属于故意捏造虚伪事实,诋毁线垣公司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以特驳回今希对线垣有关“虚假营销”的起诉,并判决今希在大众面前就诋毁线垣之事公开向线垣道歉,且今希需要承担线垣在“被起诉名誉受损”阶段的一切商业损失,而且今希还应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线垣赔偿120万声誉损失费。
这一结果可以说是非常大快人心了。
早把法律法规研究透彻的郜栖汐自然是胸有成竹,早就预料到了此番结果,并没有把全部重心放在这个案子上。
在法院处理案件期间,她联合技术部以及设计部,经过精心充沛的准备,设计出台了一款新型手机。
该手机较与其他款型智能机最大的优点就是其内置软件全部可删除。
除此之外,郜栖汐还花了一大笔钱买断了一些学习工作之类的付费软件,直接内置在新款手机里面,所有该款手机的用户都可以直接免费使用这些软件,每位手机持有者只能够注册一个账号。
至于手机的外观,是付淮茗连同设计部几个工作人员结合线垣机型的特点与现今人们的品味喜好设计出来的。
外观图案简洁大方,却又在各种小细节方面处处充斥着创意,而且还特意把线垣的logo巧妙设计内含其中,不刻意不古板,反而因为线垣logo的加入,透着点儿若有似无的小俏皮。
最重要的是,因为logo商标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此款手机盗版机型的存在,保证了正版手机用户的权益。
这款手机继承了线垣手机系列的命名,被成为U系列,但作为郜栖汐团队独立设计产出的第一款手机,U系列背后所销售产出的厂商,均是郜栖汐的七喜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