娇术_作者:须弥普普(538)

2019-06-14 须弥普普

  杜檀之答道:“自是应当流放。”

  顾延章便道:“愿闻其详。”

  “若是依照律令,‘杀人以伤者绞’,阿云当是绞刑,可她当即自首,伤者不死,却又情有可原,以法理论,当死,以情论,当减刑,流放正适量。”

  “这事情归根到底,罪魁乃是恶叔,律法只能判案,不能判人,其余全要靠教化之力,也是可惜。”口中感慨着,杜檀之把筷子放下,一时竟连菜都无心再吃了,过了好一会,才道,“倒叫那恶叔逃过一劫,只那阿云可怜。”

  顾延章便点一点头,道:“当日在书院之中,先生与我们说起此案,同窗之间莫衷一是,却都觉得那叔父甚恶。”

  所谓登州阿云案,指的是在熙宁元年时的一桩大案。

  登州某村有一个叫做韦大的老光棍,相貌丑恶,家中只有几亩薄田,不但穷,还爱醺酒,平日里头又好吃懒做,这样的条件,平日里自然不管同村还是邻近之处,都没有人家愿意把女儿嫁给他。

  某天夜晚,韦大吃了糟酒,正睡得得香,却忽然觉得有人在袭击自己,等到一睁眼,只见一道黑影立在床前,手执柴刀,对自己砍来。

  韦大忙中只晓得抬手去挡,结果却将手指迎了个正着,一阵剧痛,叫他嚎叫出声,倒把那黑影给吓跑了。

  村民们听得此处有事,连忙来看,又有人报了官,很快县尉便感到了现场。

  县尉勘察之后,发现韦大虽然貌丑人穷,又懒又馋,却并不偷鸡摸狗,也没有什么仇人,而从门外田间的脚印与韦大身上的刀口力道来看,凶手应该是个气力小的少女。

  一番盘问之后,县尉终于锁定了嫌疑人。

  邻村一名叫做阿云的少女。

  将阿云传讯到县衙之后,连讯问都不必,对方便全数自己招供了。

  原来阿云父母双亡,家中只剩十几亩田产并几间房舍,叔叔不想养侄女,又想要占据兄嫂的产业,便在收了几担粮食作为聘礼之后,把阿云许配给了隔村的韦大。

  韦大的名声,阿云自是知晓,她走投无路之下,索性鱼死网破,趁着天黑,抓了柴刀,去与韦大“同归于尽”。

  依照彼时的大晋刑统,县衙认定阿云家中已是收了韦大聘礼,两边文书已过,算是成了亲家,阿云此举属于杀夫,乃是十恶不赦之罪,依律当死。

  第382章 侧击

  人命所悬,自然不是区区一个县衙便能决定的,需要逐级上报,由大理寺批核之后,才能行刑。

  然而县里判书送到州中之后,登州知州却认定阿云罪不当死。

  一则阿云母孝未满,孝期婚约乃是违法,并不从能生效,阿云并非韦大之妻,并非杀夫;

  二则阿云到堂便自首,认罪良好,韦大除却断了一根手指头,并有身上一些浅浅刀伤,伤势甚轻,并未死亡。

  知州改判了阿云流放。

  结果判决书上到审刑院和大理寺时,两处又认定“杀人者以伤人绞”,即便阿云不是韦大的妻子,杀人未遂但伤人,一般也要死罪,只是不需斩立决,改判了绞刑。

  知州知悉之后,上诉刑部称,其时天子曾经下过一道敇书,其中说过“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若是按照敇书所言,那阿云只需服刑数十年而已。

  然而刑部却是维持审刑院和大理寺的判决,认定阿云该判绞刑。

  正当此时,登州知州得了升迁,任了大理寺卿,他以职务之便,又对此案做了改判。

  判决之后,御史台便以此为由,攻讦新任大理寺卿枉法,要求其引咎辞职。

  其时正当变法之时,新党支持新任大理寺卿,认定该轻判,旧党支持审刑院和大理寺,认定当重判,案子闹到最后,已经不单是关乎一个小小的阿云,而是杀夫逆伦,不能容忍,同样也是新党与旧党、律法与皇权的纷争。

  针对究竟天子的赦书究竟能不能作为比《刑统》更为权威的存在,皇权是否能凌越于律法之上,当时产生了旷日持久的争执。

  到了最后,事情以神宗皇帝下诏书赦免了阿云的死罪为结果。

  直到如今,这个案子还经常被人拿出来讨论。

  顾延章提及此案,自然是有意图的。

  他要看的并不是杜檀之对皇权、律法的态度,而是对方对阿云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