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原因,在利益面前,使我们的孩子变得心中只有“我”,而全没了“我们”的概念呢?
究竟什么原因,在利益面前,使我们的家长们,也变得和自私的孩子一个样,全没了半点儿情理原则了呢?
以法理的名义裁决违背情理的事情,证明着这样的一种现象——人心中已快彻底丧失了情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法理再权威、再公正,人的法制观念再强,人在现实中的生存质量却显然地下降着。
二、报载山东省招远市九曲村党支部书记,出面召集几位村委委员拟定一纸协议,“裁决”他的亲侄子、持枪杀人致死的凶犯赔偿死者家属二十万元,死者家属不得向司法机关起诉。“协议”由那村党支部书记、镇党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亲笔拟定,在几位村委委员的软硬兼施之下,强迫死者家属接受……
此事件本身已毫无情理可言,非向法理呼吁,而难有正义的伸张。倘弃法理而收钱款,不足取也。人或可忍,法不能容。法本身和人一样,亦有原则,不可破也。
三、美国有一部电影,片名我忘了,内容是:一名单身青年,与一对夫妇为邻。那对夫妇有一男孩儿,青年爱那孩子如爱自己的孩子。他与他们的关系,当然也就亲如一家。青年为那孩子买了一艘玩具艇,准备在孩子的生日相送。两家之间的隔墙有一狗洞,那孩子常从狗洞钻来钻去。一天孩子又钻过青年家这边来,进到屋里,发现了玩具艇,便捧出放在游泳池玩,一失足落入池中,不幸淹死。而那青年当时正在锄草,浑然不知。孩子死后,那青年和孩子的家长一样痛不欲生……
而孩子的父母去向法院告了那青年。理由是——你既然发现过我的孩子从狗洞钻来钻去,为什么不砌了那洞?如果砌了那洞,我的孩子会死吗?法院判定那青年有责任罪。
那青年也感到自己确有责任罪,不上诉。服判七年。并将自己的一份二十几万美元的人身保险,主动赔偿给那失去孩子的父母,以表达自己的痛悔……
青年服刑后,那一对父母却不感觉任何安慰。想想既痛失爱子,又使朋友成了犯人,伤心更甚。后来,他们主动退了那青年的赔偿,并撤诉,使那青年重获自由。他们认为,他们死了的爱子,一定希望他们能够纠正前一种做法——如果有所谓天堂的话……此法理与情理纠缠不清之一例也。影片是根据真事改编的。法的条文再周全,也难以包括一切公正。法乎情乎,有时完全取决人心。所以,一句名言是——“普通的良知乃法律的基础”。
在民事案中,法理与情理,纠缠不清之时颇多。在民事案中,情理是法理的不在卷条文。故有人在法理上胜诉了,在情理上却“败诉”了。依我看来,此亦不可取也。这种情况之下,我的立场,倒宁愿站在情理一边的……
在全世界,卖淫、走私、贩毒、色情业的方兴未艾,文化的色情化,贿赂的丑闻,无不与商业瓜葛甚密。十之八九,是在合法经商的招牌之下进行的。连昔日韩国的总统,也东窗事发,原来曾被商所俘过,在全世界的睽睽注视之下站在了被告席上,并且被判处死刑。
那些日子里韩国是多么的举国激愤啊!
出租汽车司机大瞪着两眼将车摇摇晃晃地开上了人行道。
警察发现他滴酒未沾。他是由于心理被刺激成那样儿。他接受不了他们的前总统原来是一个勒索巨贿的家伙这样一个铁证如山的事实。
而一个月薪一百万韩元的政府较高级官员,于头脑清醒之时算了一笔账,结论是他若想挣扎到他们的前总统受贿那么大数目的一笔钱,得工作四万余年。他算完这笔账倒不愿意清醒着了,于是跑去酒馆里喝得酩酊大醉,并用酒瓶子击碎了酒馆的玻璃,当众搂抱住女招待非礼无忌起来……
但是谁若问韩国人还要不要商业时代了,回答将是肯定的——当然还要!
一个理智的国家理智的民族,明白商业时代再有一百条一千条不好,却仍有另外一百条一千条别的任何时代所不可能带给人们的好处,却仍是人类最好的选择。
总统索贿巨款,将他绞死就是了吗?
韩国人尽可以许多许多次地选出一个总统,而对商业时代的选择却是不容反复的。一旦动摇了它的基础再要巩固它的基础,最短大约也需二十年。韩国人是明白这一点的。世界上几乎所有高度民主的国家的大多数公民,也都是明白这一点的。一个繁荣的商业局面光临的时代,对于这些国家普遍的人们来说,不啻是上帝对世间的一次巡礼。而总统对他们算什么呢?不过是比较认可的一名公仆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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