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命研究(48)

2025-10-10 评论

凡判死刑的,一经判决执行,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门外,派同党进去索讨财物,叫作“斯罗”。对有钱的犯人,要找他的亲属讲条件;对没钱的犯人,便当面直接讲条件。如果判的是剐刑,便说:“答应了我的条件,便先刺心;不然的话,四肢解完,心还没死。”如果判的是绞刑,便说:“答应了我的条件,第一绞便包断气;不然的话,绞你三次以后还须加用别的刑具,才死得了。”只有判的是杀头,才没什么可讨价还价的,但是仍旧可以扣留脑袋不给死者家属,达成敲诈目的。因此,有钱的自然甘心贿赂几十百两银子;没钱的也会卖尽衣服杂物报效;只有穷得绝对拿不出钱的,才真照他们所说的执行。担任捆绑的也一样,如果不满足他们开的条件,五花大绑时便先给你来个骨断筋折。每年秋决的时候,虽然皇帝朱笔勾掉的只十分三四,留下的有十分六七,但全体囚犯都须捆绑着到西市,等待命令。其中被捆绑受伤的,即便幸而留下,也必须病几个月才能好,甚或成为一辈子也治不好的暗伤。我曾问过一个老差役说:“大家对受刑受绑的既没什么深仇大恨,目的只不过希望弄点钱而已。犯人果真拿不出钱,最后又何妨放人一马,不也算积德吗?”老差役说:“这是因为要立下规矩以警告旁的犯人,并警告后来的犯人的缘故。如果不这样,便人人都心存侥幸了。”负责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样。和我同时被捕受审时挨过夹棍的有三个人。其中一个人给了二十两银子的代价,只骨头受点轻伤,结果病了个把月;另一个人给了双倍代价,只伤了皮肤,二十天便好了;再一个人给了六倍代价,当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样的走路。有人问这差役说:“犯人有的阔有的穷,既然大家都拿了钱,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别?”差役说:“没有分别,谁愿意多出钱?”由这故事,印证孟子“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的话,真是一点也不错!

部里的老职员家里都收藏着假印信,公文下行到省级的,往往偷偷动手脚,增减着紧要的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来的。只上行上奏皇帝和咨行各部的,才不敢这样。依照法律规定:大盗没杀过人和有同犯多人的,只是主谋的一两个人立时处决,其余人犯交付八月秋审后概给减等充军。当刑部判词上奏过皇帝之后,其中有立时处决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门外,命令一下便捆绑出来,一时一刻也不耽搁。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仓入狱,依法应该立时处决,判词都已拟好了。部员某对他们说:“给我一千两银子,我弄活你们。”问用什么办法。部员某说:“这不难,只消另具奏本,判词不必更改,只把案末单身没有亲戚的两个人换掉你们的名字。等到封奏时候,抽出真奏,换上此奏,就行了。”

他的一个同事说:“这样办可以欺蒙死的,却不能欺蒙长官。假使长官发觉,再行申请,我们都没活路了。”部员某笑着说:“再行申请,我们固然没活路,但长官也必定以失察见罪,连带免官。他不会只为两条人命把自己的官丢掉的。那么,我们最后还是没有死的理由的。”结果便这么办,案末两个人果然被立即处决。长官张口结舌给吓呆了,可是终于不敢追究责任。我关在监狱的时候,还见过某姓兄弟,同狱的人都指着说:“这便是用某某人的命换来他们的头的。”后来部员某忽然在一个晚上死了,大家都说这是上天报应。

凡属杀人案件而判词上没有“谋杀”“故意杀人”等字眼的,大概经过秋审,列入“矜疑”(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间的)类中,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员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夹缝里做手脚。有个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杀人案,最后一次仍以“矜疑”减等,不久碰上大赦。出狱以前,他一天到晚都和同党喝酒唱歌,有时直闹到天亮。有人问他过去的事,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来,神气活现,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唉!像那些无耻而恶毒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原不足深责;但道理并没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脱人死罪为功德,而不追究实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浅了!

有些坏人在监狱里坐久了,和典狱官狱卒们狼狈为奸,就很肥了。山阴有个姓李的,因犯杀人罪坐牢,每年都赚上几百两银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狱。住了几个月,无所事事。恰好他同乡有犯杀人案的,他便冒名顶替。因为法律规定,如果不是故意杀人,必然可以长期监禁,不会判死罪的。五十一年依赦例减等充军,他叹气说:“我没办法再能进这儿来了!”按照旧例,充军的人都移押顺天府待命。这时正是冬天,停止发遣,姓李的具状要求仍回刑部监狱等候春天发遣。要求再三都没被批准,他还老大不高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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