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知道的国美真相(32)

2025-10-10 评论

  事实上,激发陈晓采取行动缘于2010年8月27日的一份《终止函》。
  就在华裔女商人、张忠良沟通跟竺稼见面的前夜,黄光裕控制的北京国美给国美上市公司发了一封《终止函》。这封《终止函》犹如一把双刃剑,因为这份函件中提到的非上市门面店,就是华裔女商人在香港向大投行们许诺的资源,一旦在9.28对决中胜出,黄氏家族会将这部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终止函要透露的信息非常明确,黄氏家族有信心将这部分非上市门面店经营好,也有再造神话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372家非上市门面店一旦剥离,那么上市公司将跟非上市门面店形成直接竞争,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来说,利益会受到严重损害。
  8月28日的香港秘密会晤中,华裔女商人跟竺稼并没有谈到27日的终止函。但是这份函件无疑透露了一个信号,黄氏家族是有招制裁不听话的职业经理人的,但是遭殃的是股东们,所以股东们应该联合起来,将阻挡公司和谐的职业经理人给驱赶走,否则公司永无宁日,和解是一条正道。
  附: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关于附条件终止“非上市托管协议”的书面通知
  致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
  中环中心6101室
  敬启者:
  鉴于:
  1、我司(北京国美)与贵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于2005年3月17日订立一份有条件供应协议(总供应协议),经总供应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将协议年期由200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2、我司与贵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于2005年3月17日订立一份有条件采购协议(总采购协议),经总采购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将协议年期由200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3、我司附属公司国美电器零售有限公司(国美零售)与贵司另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昆明恒达物流有限公司(昆明恒达)于2009年6月22日订立采购服务协议(2010年采购服务协议),协议由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期3年。
  4、国美零售与贵司另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济南万盛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济南万盛)于2009年6月22日订立管理协议(2010年管理协议),由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期3年。
  5、我司同一控制人公司ShinningCrownHoldingsInc于2010年8月4日向贵司董事局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贵司董事局决定于2010年9月28日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审议ShinningCrown提出的关于即时撤销贵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即时撤销陈晓执行董事兼董事局主席、孙一丁执行董事、即时委任邹晓春、黄燕虹为执行董事等五项决议案(ShinningCrownHoldingsInc5项议案)。
  上述总供应协议、总采购协议、2010年采购服务协议、2010年管理协议均规定,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6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以终止该等协议。为此,我司特书面通知贵司如下:
  如在9月28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上,ShinningCrownHoldingsInc5项议案全部未获得股东的投票通过,我司将于2010年10月31日终止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总供应协议、总采购协议、2010年采购服务协议、2010年管理协议等相关协议,我司于2010年11月1日起自行管理非上市业务;
  如在9月28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上,ShinningCrownHoldingsInc5项议案全部获得股东的投票通过,则本通知自动作废;及
  如在9月28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上,ShinningCrownHoldingsInc5项议案部分获得股东的投票通过,则本通知的效力待定;我司将在特别股东大会决议后的7天内另行书面补充通知贵司。
  请贵司在接获本通知至终止上述该等协议由我司自行管理期间,需按上述该等协议规定,切实履行相关受托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我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此通知,诚挚感谢贵司的大力支持!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7日
  增发这一把利剑时时令黄氏家族感到不安,尽管他们在回复我的邮件中强调,他们会通过法律手段来阻止陈晓的增发计划,可是他们依然担心陈晓借用他人之手,完成他的增发计划。
  我当时已经得到一个消息,那就是陈晓在跟黄氏家族谈判期间,已经有了增发的谋划,甚至跟罗斯柴尔德家族有过接触。罗斯柴尔德家族是摩根斯丹利以及摩根大通的大股东,这两家在汇丰银行票仓中是大户,一旦罗斯柴尔德家族控制的大户站到了陈晓一边,那么机构投资者也会公然站到贝恩资本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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