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所造皆鼠子,
抬头我却笑天公。
冷眼白尽世间相,
漠然无语傲群生。
李敖常常用自己比耶稣。我同他说这是不能比的,耶稣的爱心泊只有神才有。他说同耶稣比受难总可以吧!我倒相信他同耶稣一样都能背十字架,不过耶稣是为世人背,李敖只为自己的理想、原则背,这也是神同人的分野。李敖毕竟是读历史的人,他对一切人和事都以历史观点出发。这是很可取的观点。他的耐力、韧性或都源于此。他勤奋,重视自己的时间。他精力充沛,警觉性高,融会贯通力强。我总觉得他像一面镜子,看到他,会使人想到自己,反省许我事情。同他在一起,总使你觉得他负有重大的任务,也亟待完成。他在另一首诗里写道:
烟尘弥漫千重雾,
辛苦或失楼前树。
达者无为无不为
且为后世铺长路。
1980年再去看他时,他说他正在写有关谭嗣同的历史长篇。他滔滔不绝地讲谭的满腔热血,他悲天悯人忧国忧民的胸怀,以及谭的文学造诣。戊戌政变失败后,谭不愿逃走,宁可以死酬国,在菜市口被清廷斩首时毫不畏惧从容就义。李敖当时讲得很激动。这种事本来就是使人感动的,但对李敖,却不止此。你会觉得他是在身体力行。那天我们谈得很晚,第二天一早他就来了,带来一个扇面送我。他记得我曾要他在我的杭扇上写几个字。想不到他抄了一整扇面谭嗣同的诗给我。前首八句颇能表达李敖自己的情怀:
无端过去生中事,
兜上朦胧业眼来。
灯下髑髅谁一剑?
尊前尸冢梦三槐。
金裘喷血和天斗,
云竹闻歌匝地哀。
徐甲傥客心忏悔,
愿身成骨骨成灰。
早在60年代初,我就说李敖最大的特点就是他的斗志。二十年后,本性未改。许多人说李敖这样下去迟早是一个悲剧角色。看他的诗,看他对谭嗣同的仰慕,好像他自己也有准备似的。他不止一次对我说,你们这些在外面的中国知识分子是中国的精英,但是你们为中国做了些什么?这是李敖对我们的期望,而我们对李敖的期望是什么?李敖第二次入狱,多少人觉得他是自作自受,多少人道听途说,落井下石,我们连起码的把人同事分别开来都做不到。我们在乎的还是私人恩怨,不是原则支持。
苦心岂免含冤怨?
求全难燃已死灰。
如今哪复沧海日,
钟声无恙我将归。
李敖二十年前写这些句子时,可能是为情而写,正像他写的其他东西一样,迸发强烈的历史感。今天再读它们,仍可在不同的层次里揣摩它的意义。“钟声无恙我将归”,二月初他出狱归来,立即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大曝监狱黑暗内幕。他说六个月的牢不是白坐的,他看了一卡车的书,写了三十万言,出了六本书,完成了一篇十万字的小说。
这就是李敖,旺盛的精力,激昂的斗志。对于他,我们能说什么?
我生平写作虽多,却始终没办过自己的杂志,过去主持《文星》杂志,是鹊巢鸠占,不算是自己的杂志。《文星》被封后,我申请不到杂志执照,后来坐牢,一连十四年大霉运,高办杂志愈来愈远。十四年后复出,在1981年申请杂志执照,“行政院新闻局”在该年4月18日按出版法第九条给了我《千秋评论杂志》执照,但在一个多月后,却又快速按出版法第十一条“技术击倒”了它,使我因冤案入狱而不得为杂志发行人。这一内幕,值得细说。
我二十四岁拿到台大毕业文凭后,一连二十二年都长捐箱底,一直没有用它,因为我没有正式职业,文凭对我毫无用处。不过,到了1981年我四十六岁时候,它派上了用场,因为我想办一本杂志,申请杂志执照要用大学毕业证书,我就申请了一张《千秋评论杂志》执照(局版台志字第二七七五号)。可是,这个执照很微妙地害到了我,执照发下来(1981年4月23日)才五十五天(1981年6月17日),我在地方法院已判无罪的官司(萧孟能自诉李敖所谓侵占案),突然受政治影响,一夕之间,竟被台湾“高等法院”的法官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三人枉法裁判为有罪(1980年度上诉字第二四九八号)!这一判决,微妙反映了外界“选举快到,快判李敖”的公论为什么口耳相传,也反映了争取自由的长路上我所付出的苦心、代价与牺牲。妙的还不止这种巧于配合的枉法裁判,还有更妙的。在枉法判决后二十三天(1981年7月10日),我突然收到台北“1981府新一字第三一○三一号”市长李登辉的来函,说:“一、准‘台湾高等法院’1981年6月29日剑刑勇字第二六号函略以:李敖因侵占罪经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确定。二、依出版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处二月以上之刑在执行中不得为杂志之发行人。另同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新闻纸、杂志……之发行人有出版法第十一条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未依同法第十条之规定申请变更发行人登记,注销其登记。”收到这封来函后,我又大惑不解、又恍然大悟。大惑不解的是:李登辉如果希旨承风,想封杀李敖的《千秋评论》杂志,尽管依例通知可也,何必抬出‘冶湾高等法院”来呢?恍然大悟的是:不抬出“台湾高等法院”,封杀的依据,只能根据报上李敖判罪的新闻,这样证据力就弱了一点,因此抬出“台湾高等法院”来,一切就都站得稳了。更妙的还不止台北当局这封来函,还有更更妙的。这来函中“说明”之“一”中,就完全露出了马脚。“说明”之“一”指出,台北当局是“准台湾高等法院1981年6月29日剑刑勇字第二六号函”,而要李敖“前来办理变更发行人登记手续”的,但是,怪事来了,因为按照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只是裁判书正本“送达于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而已,又何必去“剑刑勇字第二六号函”给台北当局呢?“台湾高等法院”在本身忙得案犊劳形之时,居然好整以暇,写信给台北当局,告以“李敖因侵占罪经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确定”,这不是天下怪事吗?难道法院承办审理业务之不足,还要兼办箝制言论的通风报信吗?这种行文,岂不是太明显的联合作业封杀李敖吗?更微妙的是:这一杂志执照是“新闻局”局长宋楚瑜核发的,而李登辉给我的信中,却明列“副本收受者:行政院新闻局”字样,这又明显有违行政作业的常规,因为在我尚未拒绝申请变更登记前,毫无知会“新闻局”之理,可见市长李登辉知会局长宋楚瑜,全是两条蒋家走狗的串通法院的联脚作业。当然,我是不会做变更登记的,但我略施巧计,就打垮了他们的作业:按照箝制言论自由的“出版法”第二条,出版品分为三类:一。“新闻纸类”。二、“书籍类”。三、“其他出版品类”。再按箝制言论自由的“出版法”第三十六条,出版品如违反本法规定,主管官署得为行政处分:一、“警告”。二、“罚援”。三、“禁止出售散布进口或扣押没入”。四、“定期停止发行”。五、“撤销登记”。这一条中“定期停止发行”、“撤销登记”,是箝制“新闻纸类”的致命法宝,但对非“新闻纸类”的“书籍类”,却没有什么作用,因为“书籍类”既非“按期发行”,自然所谓“行政处分”,也就至多不过即时查禁了事。而“新闻纸类”却可来个查禁一年,或撤销登记。换句话说:对“书籍类”,处分只能及身而绝,不能延伸;对“新闻纸类”,处分却能断子绝孙,可以延伸。因此,理论上,一个作者,如果能定期(“按期发行”)出书,则在某种形式上,几与杂志无异;虽然在事实上,全世界几乎没有这样多产的作者,能够维持——经年累月的维持——每月十万字这种写作量。就这样的,虽然《干秋评论》杂志执照被封杀了,但我的《千秋评论》(全名《李敖千秋评论》丛书)就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出国民党不意的情况下,“创世记”一般地出现了它的“创‘书’记”。这种突破与成绩,足登世界纪录全书而有余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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