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缘大战略(41)

2025-10-10 评论

  三权分立与四权合一
  对于一个民主国家,它的对内政策和对外政策有着完全不同的目的。对内,国家的责任是保障全体国民的自由与平等,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对外,国家的责任则是维护本国的利益和尊严,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张本国的利益(过去还有土地)。行有余力,再考虑世界的整体利益,如气温上升、核扩散等问题。在无政府而且弱肉强食的世界,各国只能自求多福,不能依靠其他国家来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利益。国家军队的作用是防范潜在的外国威胁,不是为了镇压本国的公民。一旦和平手段不能解决国际争端,就可能需要动用军队,使用有限手段乃至一切可能的手段打击敌人。这种内外有别的政策会导致国家患上精神分裂症。在最好的情况下,国家也是善恶交织的。但在现阶段,病症不可避免。其治愈有待于国家的消亡,成立拥有最高权力的全球联合政府、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实现全世界的民主与大同。这是一个遥远的前景。目前,人们只有接受这个不能令人满意的、残酷的现实。
  各大国争夺权力,不太在意别国的损失——除非得不偿失。在国内政治中,权力也同样重要。更重要的是权力的来源与合法性。20世纪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一个国家国内的专制不可能增强该国在国际上的权力。在国内政治制度设计中,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立,彼此制衡,才能防止权力者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一国之内的专制比国际社会中的专制要坏得多。因为各国有军队,即使不足以和霸权直接对抗,也可以维持独立。况且各国还彼此牵制,即使超级大国也没有能力完全独断专行。但在专制国家中,权力高度集中,没有独立的个人。与国家权力相比,个人极其渺小,在受到压迫时根本无力反抗。专制的国家机器是人压迫人的暴力工具,而不是个人权力的保障体系。在民主国家中,如果权力不能互相制衡,民主就得不到保障,国家必将走向专制。权力失衡必将损害全体国民的权利、国家的未来发展潜力,以及国际上的竞争力。这是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必须分立的原因。他警告说: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论法的精神》上,156页。
  孟德斯鸠接着说:三权在握的国家机关可以用它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去毁灭每一个公民”《论法的精神》上,156页。,从个人到国家都不能幸免于难。独裁者反对分享他们独霸的权力,拒绝归还本来属于人民的自然权利。因此,专制政体一定把自己国家的人民当作最大的敌人或潜在敌人,本能地镇压对他们绝对权力的挑战——真实的或幻想的挑战。独裁者们不仅直接享用绝对权力,还从绝对权力中获取无限利益,并且还要福泽广被子孙(但经常是祸及子孙)。任何力量都是有限度的。专制国家把权力的使用方向对准本国人民,必然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国家财富来自纳税人,然后被用来压制纳税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因压制而产生内乱。其实,一个较稳定的专制政体也处在内乱之中,因为人民总是被独裁者当作潜在敌人,需要“戡乱”。对内镇压的后果必然是减少在国际社会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努力,甚至是出卖国家利益,以换取其他国家对它的压迫政策的支持或漠视。在中国,这种现象在清朝末期表现得非常清楚。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首先在美国结出累累硕果。詹姆斯?麦迪逊是三权分立的积极倡导者。他因此被誉为美国的“宪法之父”。麦迪逊的言论是孟德斯鸠式的。他写到: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联邦党人文集》第47篇,246页。文章发表于1788年2月1日,署名为“普布利乌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三人共用的笔名。在1787年10月到1788年8月之间不到10个月的时间内,他们在报纸上连续发表文章,推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宪法获得通过。
  在同一天的另一篇文章中,麦迪逊又写到:“不能否认,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联邦党人文集》第48篇,252页。他们限制权力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麦迪逊后来当选为美国第四任总统(1809-1817)。美国的建国之父是老练的政治家,都有机会通过总统选举或当选总统的任命获得很大的权力。在设计宪法和塑造传统时,他们都知道他们的大致前途。但他们仍然毫不犹豫地给国家权力套上笼头。否则,必定是美国人民被套上枷锁,美国的自由与杰出贡献都不会出现。这是美国建国之父的伟大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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