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中国大案2006(7)

2025-10-10 评论

    于大路解释说,他翻供的原因是,在接到起诉书前他根本不知自己还被控行贿。于大路说:“当时中纪委帮我分析了谭某的话,说为了我的进步实际上就是升迁,我当时没有重视,我一直以为只指控受贿和挪用公款,我如果知道还有行贿罪,我不会那么说”。
    检方反驳称,于大路曾亲口承认给胡楚寿钱是为了升迁,且事实上胡楚寿又确实提名推荐了于大路。检方称,胡楚寿的亲笔证言中称,于大路行贿30万元“就是想让为职位升迁帮助他,我虽然起不到决定作用,但是我的作用是很重的,我们实际上就是买官和卖官”。
    此外,于大路在法庭上否认与黄俊杰共同索贿400万元。于大路称,自己既没有与黄俊杰共谋分钱,也没有参与签订合同,更没有拿到过钱。于大路承认曾向美禾公司老总蔡国安提出“补偿款”,但那是黄俊杰提议的,因为“补偿款是商业惯例”。于大路说,他没有利用职位强行索要,并且蔡国安“很痛快”地同意了。
    在法庭上,于大路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和许昔龙在承认其他6项指控的基础上,针对行贿罪的指控,为于大路做了无罪辩护。
    钱列阳认为,于大路通过胡刚给胡楚寿30万元的行为只是违反党纪的行贿行为,而非触犯国法的行贿罪行,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但公诉人并没有就“不正当”举出任何证据。钱列阳说,首先于大路没有向胡楚寿提出升迁请托,其次于大路不存在不符合升职条件的问题,他的升职是正当的。
    许昔龙称,2000年3月,于大路升职为行长助理,11月升职为副行长,而2000年四五月间,胡楚寿就被调离了农发行,因而胡楚寿能够帮助于大路升迁的就只有他升为行长助理那一次。根据农发行的升迁程序,必须先有党委推荐,再由所有分行一把手和总行主任级以上的干部进行民主选举,并非胡楚寿一人所能办到的。
    在庭审时,检方同时也指出,于大路存在重大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在到案之后,于大路揭发徐放鸣、王刚、赵东明三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并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属于重大立功行为。于大路在双规期间,不但承认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而且主动交代出侦查机关当时尚未掌握的受贿259万元及挪用公款410万元的行为,并委托家属积极退赃,因此建议法院从轻判决。
    在最后陈述阶段,于大路表示认罪伏法,并无条件接受法院的判决。于大路说,他辜负了国家对他的教育,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我愿意以最诚恳的态度向人民认罪,痛改前非,当再次回到社会中时,将会全心投入社会服务。”同时,于大路表示,他在法庭上的解释全部是事实,希望法庭可以对他从轻处罚。
    于大路在法庭上称,自己在收第一笔钱时心里也激烈斗争过,但最后还是将钱掖进了腰包。他侥幸地认为:“一个送钱,一个收钱,一无旁证,二无凭据,风险何在?况且行贿与受贿在法律上是一根绳上的两只蚂蚱,谁会送了钱之后又去告发自己犯了行贿罪呢?”但是,于大路在被捕后却连续供出了黄俊杰、徐放鸣等人。
    2006年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于大路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情节严重。但鉴于于大路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后,能够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同时还能主动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并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法院判决:于大路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于于大路的犯罪轨迹,请参阅本文附录中于大路在看守所里写下的忏悔书。
    敛财有术蔡国安
    在农发行窝案背后暴露出的是至为突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在这起窝案中实施“糖弹”战术的蔡国安,是一个极为关键的人物。
    蔡国安,美禾公司董事长,湖南益阳人,40岁,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后分配至空军第六飞行学院工作,后转业到亚运会组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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