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中国大案2006(9)

2025-10-10 评论

    趁火打劫黄俊杰
    2005年11月14日,农发行窝案中的另一位关键人物黄俊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只有初中文化的黄俊杰41岁,是亚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根据黄俊杰的供述,他是在1993年推销产品时和于大路认识的,于大路其时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1999年,黄俊杰得知农发行有3亿元的设备租赁业务,能获得5%利润,于是向已调到农发行的于大路提出承揽该业务,于大路同意给他一半业务。于是,黄俊杰所在公司就开始进行市场调查,并制作出了可行性报告送到了农发行。
    但是到了1999年9月份,于大路却说把业务全交给了美禾公司,费了劲又没拿到业务,黄俊杰不甘心,于是他就想通过于大路出面协调,分给他一半业务,或者给三分之二的利润。其后黄俊杰与时任农发行财务会计部主任于大路共谋,利用于大路负责设备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由于大路出面,以美禾公司若想独自承担全部租赁业务,就要为竞争对手支付补偿费为名,向承揽该项业务的美禾公司索要“补偿费”人民币400万元。黄俊杰为了隐瞒他和于大路共同索要该款的事实,指使他人假冒深圳市恒明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采取与美禾公司签订虚假委托服务合同、伪造委托付款书等手段,收受美禾公司人民币400万元。
    但在法庭受审时,黄俊杰在关键问题上翻供,否认自己与于大路共谋索贿400万元。他在法庭上说,1999年他得知财政部核准了农发行3亿元的租赁业务,便找到于大路想承揽这项业务。而美禾公司的老总蔡国安找到了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黄俊杰说,美禾公司正面临上市,需要积累业绩,所以蔡国安拿出一半利润,作为竞争对手退出的补偿。根据于大路和蔡国安的口供,检方指出黄俊杰教唆于大路,凭借职务便利向美禾公司索要400万元。根据于大路的交代,当时胡楚寿已决定让美禾公司全揽业务,黄俊杰看着眼红,便让他和蔡国安谈判。于大路深知,凭借自己的权力,可以让蔡国安让出一半业务或一半利润。蔡国安也清楚“如果不分钱出来,是不可能顺利签约的”,所以蔡国安最终决定牺牲一些利益。检方指出,黄俊杰利用亲属刘某,找来盖有恒明达公司公章的纸张等,让刘某与美禾公司签订委托维修服务合同。蔡国安交代,合同是虚签的,“只是为了给400万元一个合法的名头”。检方称,蔡国安按照农发行的付款进程,分期将400万元全部付清,而恒明达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维修服务,这是“合法外衣下的索贿”。“恒明达公司是我买的,和亚捷公司没什么不同。”黄俊杰在法庭上狡辩说,亚捷公司至今还在为美禾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并出具维修服务记录单证明。对此,检方指出,记录单是亚捷公司的单方面记录,且维修时间全在美禾公司付款之后,“不符合商业常理”。无可奈何之下,黄俊杰辩称,他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于大路合谋,根本就不构成受贿罪。他一口咬定400万元是蔡国安给他的合理补偿。检方指出,根据于大路的口供,当初是黄俊杰提议他去与蔡国安谈的,由于黄俊杰答应分给于大路所得钱财的三分之一,他才去做了说客。检方说,审计署查账时,于大路曾让黄俊杰退钱,说明于大路很清楚这400万元的性质,黄俊杰是因“过于自信”,认为合同签得天衣无缝才没有退钱。黄俊杰是索贿的提出者,他教唆于大路,凭借特殊身份和职权索贿,并伪造收款指令接受赃款,属于主犯。
    庭审过程中,黄俊杰的律师将一份黄俊杰具有伯利兹国籍的证据送上法庭,建议法庭给予黄俊杰“驱逐出境”的处罚。检方怀疑证据的真实性,指出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应以户籍为准。黄俊杰表示,他于1992年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了伯利兹国籍。他只在该国住过一个月,也没有房产,只是当时将5万元美金投入股市。最后,这个“驱逐出境”的请求没有被采纳。
    2005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俊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俊杰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合谋贪赃的王刚、赵东明
    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刚和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东明,都是于大路揭发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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