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经常被劳教的小偷和吸毒人员,觉得自己十分冤枉,后悔当时口袋中没带钱就冲动下手,结果刚刚伸手一分钱没偷着就被抓,现在判了三年劳教。我慢慢听明白了,这些小偷出门前,通常会在口袋里放上2000元钱,如果失手被抓,就说口袋里的钱是前面偷到手的,这样就够得上刑事立案标准,通常认罪态度好,会判6个月拘役。如果口袋里没钱,一分钱没偷到手或者金额不足2000元,就不够刑事立案标准,就得吃三年劳教。我听了只觉这个劳教制度真的十分荒唐。
到了特殊监区,一次集中学习、讨论时,我主动提起劳教制度,大家反响热烈,你一言、我一语异口同声地谴责劳教制度违宪、违法,觉得这个明显违法的制度既不取消,又不让其合法化,实在不可思议。
听了大家多次七嘴八舌的议论,我慢慢对劳教制度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近十年来,我经常关注有关劳教问题,对当年大家对劳教制度的声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劳教制度源于苏联,1955年,作为*工具的“劳动教养”政策被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提出并付出实施;其后作为社会管治手段的“劳动教养”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被提出——经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国务院于当年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此后,国务院和公安部又相继制定发布了一些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文件,其中对劳教制度恢复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以下两个: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qiáng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后者由于规定较为详尽,多年来被作为判定是否劳教的主要法规依据。
一个非经立法程序通过的决定实施半个世纪,一个属于行政法规的试行办法试行近20年。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个脱离司法监督、轻易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就一直备受国内外公开批评。
1996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依据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在行政处罚法通过并实施之后,劳教制度就成了一个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制度!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同样明确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而非行政法规来规定;一切非经法定程序形成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是非法的,应依法修改或废止执行。
按理说,这种非法的劳教制度要么迅速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要求立法使其合法化,要么废止执行。但事实上,立法qiáng制一是尽量与国际接轨,二是必须考虑中国的对外形象,基于上面的顾虑,将劳教制度立法合法化一直争议极大。
在劳教制度明显违宪、违法的qíng况下,各级公安机关却照样公开执行,不象将正常人送jīng神病院那样严格保密。于是,实在看不过去的有识之士,开始大声呼吁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尽快废除公然违法、违宪的劳教制度。
劳教制度之所以备受争议,一是其公然违宪、违法,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而且政府说一套做一套的做法是最不良的诚信示范,严重毒害了社会风气;二是非经法定程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做法极易造成滥权,与世界文明、法制的cháo流背道而驰,劳教制度虽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实际上公安机关既是劳教的审批机关,也是对不服劳教决定而申诉的复查机关,同时又是错误劳教的纠正机关,容易导致“不够劳教条件的,作了劳教处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降格进行劳教处理”。
将劳教制度废止,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是否对小偷、吸毒者就束手无策了呢,绝对不是!按照治安处罚法,对这些人一样是可以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
以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决策效率极高的优越xing和党的qiáng有力的一元化领导,为何这样一种不文明、公然违宪违法的劳教制度,却迟迟得不到废止甚至变相废止。大家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1、劳教制度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护“国家安全”的利器,需要保留劳教制度对政治异己分子进行qiáng大的威慑,毕竟对这些人采取公开的司法程序成本极高而且容易受到国外舆论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