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对被规对象而言,“双规”只是内部调查程序,并没有转化敌我矛盾,调查人员政治上、心理上向被规人员诱之以利,使他们相信只要向组织上老实jiāo待清楚问题,可以获得党内从轻处理,避免牢狱之灾,此举往往能突破大部分贪官的心理防线;
四是“双规”比刑事司法过程更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监督,诱供、bī供qíng况普遍存在,与我同一监区的江尚荣先生在“双规”期间,就被看守的武警责令在房间中央连续站立72小时,导致全身浮肿送医,媒体曾公开报道过“双规”造成被规对象死亡的案例,当然一律都是“因原有疾病诱发死亡”;
五是在期限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关你三年五载,具有qiáng大的威慑力,按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qíng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这意味着,在实际cao作中,“双规”的期限是由相关调查组和其主管机关自行掌握的,而没有硬xing规定。
就我的经历而言,“双规”过程一手由检察机关主导,整体而言还算是相当文明的。
大部分人只看到“双规”的残酷xing,其实“双规”制度也是保护gān部的一项措施。尽管大部分“双规”过程都有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参与,但至少表面上司法机关没有正式介入,而由纪检、监察部门主持,立案、撤案灵活,搞错了不会追究任何人的责任,被规对象可以官复原职(绝大多数qíng况下会调离原先关键岗位)。事实上,确实有相当一批贪官,省部级以上只要涉案金额不超过10万元,省部级以下只要涉案金额不超过5万元,没有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往往都能得到内部宽大处理,从而避免了5年以上的牢狱之灾。相反,领导gān部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绝大多数qíng况下都会被开除公职,且由于司法机关有冤假错案的追究制度,办案人员只有华山一条路,千方百计把犯罪嫌疑人定罪——没事也要找出点事qíng来!
我自然同意特殊监区中这些同伙们的共同见解:“双规”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从法治jīng神和保护*的角度,绝对是站不住脚的。但面对这些不幸落入牢狱之灾的同伴们,我心里还有一个说不出口的看法: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双规”确实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大部分人认为“双规”制度违宪、违法,因为宪法规定:任何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非经司法机关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我觉得中国的法律本来就是共产党一家说了算,修改法律是分分秒秒可以完成的事,中央、国务院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大员们应该不会如此无知、无能,让“双规”明确违宪、违法的。
为此,我特意查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看到这个规定,立即觉得“双规”当然不是逮捕,只是有“法”可依,自然就不属于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宪行为了。
“双规”当然是有法可依的。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该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做了完全相同的规定。1997年5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双规”制度做了明确规定。
因此,可以说,“双规”制度虽然不符合法治和保护*的jīng神,但实际上并不违宪违法,这与下面要谈到的“劳教制度”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160、荒谬的劳教制度
在看守所,我曾经与多名劳教人员打jiāo道。本来市第一看守所主要关押大案、要案的犯罪嫌疑人,但因为凡是市局办理的案件,无论案子大小,抓进来的人一律关进第一看守所,所以就有市公安局公jiāo分局抓进来的小偷、治安总队抓进来的吸毒人员,跟我们这些犯罪嫌疑人关在了一起。他们一般进来一周左右就会收到劳教裁定书,然后等待一个月左右集中送往劳教场所。一些小偷往往也是吸毒人员,其中一位多次被送劳教者,据说是劳教场所担心其不能劳动而费用巨大,所以不愿意接收,跟我在207监房呆了整整四个多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