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中旬,我让刘心宇从他掌管的董事长基金,也就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小金库中拿点钱给公司领导发半年奖。刘讲帐户上暂时没有钱,我让他多少凑一些。过几天他给了我6万元钱,随后我给曹志雄2万元,钱文韬、姚丽各万元,张文生副书记5千元,我自己拿了5千元。发给其他领导的资金都有收条,相关证人当庭做了确认。
我到底该不该拿这5000元?说实话,我是公司“一把手”,其他领导都拿了奖励,我拿比他们更少的奖励并不过分,何况我把属于自己的个人奖励都用于公务开支,说我存心贪污这5000元钱,实在不合常理。我之所以拿比其他副手更少的奖励,主要是考虑到群众影响,不能自己拿更多的奖励。
公诉人认为给其他领导发奖励的万元属于我个人另外一笔清欠奖励,而从小金库中拿到了6万元被我贪污了,我认为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时间上不对,我发奖励的时间是1998年7月中旬,而我拿到那笔奖励的时间是1998年9月,有证人出具的收条、公司南方证券帐户资金变动qíng况证明、公司财务支出证明和证人证言相印证,简单地说发奖金在前而我拿奖励在后;其次,我没有理由一边冒坐牢的风险贪污,同时又把自己应得的奖励用于公务开支;第三,钱混在一起就无法区分,最终我用于公务的开支大于从小金库中支取的金额,所以不存在贪污的主观意愿与客观事实。
(二)所谓上jiāo管理费纯属误解
大约2001年3月,也就是检察院派人进驻公司查帐后不久,我让公司主动自我清查、清理,一天曹志雄、钱文韬、姚丽中的三人一起来家里找我,跟我讲刘心宇管理的董事长基金帐不平,差了6万元,让我补一个手续,并说是华贸东南集团成立后不久付出的。当时,我下意识地想起上jiāo过上级公司管理费的事,就让经办过此事的姚丽、钱文韬两人,让他们补写了一张上jiāo管理费6万元的支付凭条,时间上按公司成立的日期推测写了1998年6月。因当时姚丽提醒我只有北京上级公司5万元的收条,我就把6万元特意分成两部分来写,特意注明其中5万元有收条。这纯属正常人都会发生的记忆错误。以上事实,证人曹志雄、姚丽、钱文韬虽然不予证实,但有关本节事实以三人陈述与现有书证相比较,明显看出他们因害怕*烧身而还原说出事实真相——姚丽、钱文韬甚至否认我曾给我他们5万元上jiāo上级公司管理费的事,而这一事实得到了上级公司的确认,也被公诉机关所认可。
至于公诉人质疑我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为何没有提到发奖金的事,而一直坚持6万元上jiāo了上级公司管理费之说,是因为在我被“双规”和刑拘前谈话中,我确实曾谈到可能发了奖金的事,但立即被办案人员粗bào打断。他们告诉我,发奖金的事已经查清楚不必讲了,让我谈清楚“11万元上jiāo管理费”的事。这进一步qiáng化了我的错误记忆。直至我在2002年8月收到第一份起诉书,指控我贪污这6万元钱,经长时间苦苦思索,我才恍然大悟,想起了1998年7月给公司领导发半年奖的事,明白这6万元用于所谓上jiāo管理费从一开始就被自己的错误记忆误导了。后来告之代理律师,取得了已经呈jiāo法庭的相关书面证据。
(三)我拿到钱的时间是1998年7月而非当年4-6月间
1、刘心宇称,4月14日拿到我的“支付凭条”,因帐上一直无钱拖到6月份才有钱给我。这种事隔两个月给钱的说法,本身就不合常理,更说明问题的是,在检察院提取的公司南方证券帐户上明明显示4月份有钱。
2、刘心宇又称,从他留存的文件序列号上,可以查出是4月份收到了我的“支付凭条”,1999年姚丽派人多次审计过,他本人不可能造假。事实上,姚丽证实,她从来没有对董事长基金做过审计,我也没有布置过这样的内部或外部审计。
3、检察院从证券公司提取的资金往来证明,证实资金支出的时间是1998年7月。
谈到这里,我略做停顿,抬头向审判席、公诉人席和被告代理人席看去,发现他们都在认真倾听,而且各人都在装模作样地做着记录。法庭上鸦雀无声。于是,我继续自己的发言。书包网 www.bookbao8.com
205、自我辩护(2)
二、关于指控我贪污24万元和徇私舞弊造成亏损问题
(一)我没有贪污和徇私舞弊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