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出牢笼_作者:感悟生活(52)

2017-03-16 感悟生活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印章) 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印章)

  法人代表:曹志雄(签字)   法人代表:曹志雄(签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需要说明的是,在1998年6月8日东南贸易集团成立前,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和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均为中国华贸东南公司下属企业;实业公司是华贸东南公司投资入股东南贸易集团的5家子公司之一,投资公司则作为华贸东南公司下属企业一同下放。过去这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是李惟康,直到我着手资产清理时,才在1998年9月份将两家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换成了曹志雄。

  对这简短的四张复印件,我研究了足有一个多小时,终于看出了两份协议和刘心宇给我的两份报告中的问题。日期倒签为1998年5月25日的协议,把可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故意含糊写成社会职工股,让人以为是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同一天制作的日期为1998年12月3日的第二份协议,则明确把所有康达股票都写成是法人股,当然可以按法人股的价格进行转让。这样问题就来了——每股股价15元左右的流通股,岂能按每股元净资产转让。这不是低价折股又是什么?!

  对面前这四份资料,我没有任何印象。如果不是检察院查处,谁又能看出其中的猫腻?

  其一,刘心宇的确跟我和曹志雄、姚丽都汇报过康达股份法人股转让抵债的事,但他却将可上市流通的康达股份内部职工股混入其中。只要稍有一点证券常识的人,都知道流通股无法通过协议转让,只能通过股票市场公开jiāo易,股价由市场决定。我一直就知道只有法人股协议抵债的事,做梦也想不到还有流通股混在其中按协议转让。技术上如何能实现这样的转让?

  其二,刘心宇将一份可以乱真的含有流通股转让的非法协议,混入一个仅有法人股转让的合法协议中,让曹志雄糊里糊涂同时签署。不说曹志雄对股票本来就一窍不通,就是懂行的领导,每天签署大量文件、凭据,除非特别细心很容易上当受骗。

  其三,在1999年3月9日给我的两份报告中,特意写明去年初已经按公司领导决策达成了协议(此时这个倒签的协议根本就不存在),当时他还特意qiáng调说这只不过是财务上例行公事地办一个手续,使我不假思索地在他的报告上大笔一挥“同意”。

  如此移花接木、瞒天过海,留下了我同意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书面证据,真可算得机关算尽!

  他这么做,无非是骗取公司的高额提成奖金而已,因为按公司与他签订的经营责任书,年利润超过15%的部分,公司提取20%作为其部门奖励,作为部门经理他个人可分得其中的70%。刘心宇按净资产价格计算所“转让”(实质是购入)股票的成本价,然后按股票市值计算浮利,本来两个公司是现金jiāo易却造成股票jiāo易的假象,若按20%的比例提成可获得200多万元的提取奖励。

  我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xing。但我很清楚,我从未指使过将流通股按法人股价格转让,且稍有证券常识者,都了解流通股不可能按法人股价格、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技术上也确实做不到。因此无论他们如果推卸责任,我不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况且华贸东南公司的确至今还欠着东南贸易集团1000多万元,虽有违规却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036、泄露天机与坐以待毙

  我完全没有考虑公司已经开始出现的人人自危、离心离德的可怕苗头,以及检察机关yù致我于死地的险恶局面,毫不犹豫地将其中的关键向曹志雄、钱文韬做了解说。

  我记得当时钱文韬没有吭声;曹志雄则反复qiáng调,他对股票一窍不通,只是听刘心宇说得有理,就糊里糊涂地签了字。我相信曹志雄说的是真话,他是真的不懂证券常识。否则,在后来他与刘心宇、姚丽等人在法庭上作证,按照公诉人的一步步提示把责任全部推给我时,谎言将编造得更加天衣无fèng,我将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以重刑。

  更幸运的是,心里几乎藏不住任何秘密、一贯qiáng势的我,在公司人心浮动,刘心宇公开放言对我不满的qíng况下,我居然克制住了让刘心宇、曹志雄、金伟良等人,将股票违规问题查个水落石出的冲动。这或许是我xing格中宽容和勇于承担责任的潜质,无意中救了我一条命。因为那时任何多余的动作,只会教会他们更好地完善检察院对我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