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门口的招贴格外滑稽。“禁止穿拖鞋或赤脚。”“禁止看报纸。”“禁止使用手机。”“禁止交头接耳。”
笑笑在走道里等了一刻,接到助理检察官的电话,请她去 14 号法庭的书记室。她走进法庭,里面空空荡荡。助理检察官从法官席的入口出来,招呼她进去。
起诉方是地区检察官。笑笑作为受害者,以证人身份出庭。证人只在法庭传唤时出来回答问题,其他时候回避。书记室里,助理检察官试图安抚她的情绪。
“只需要回答几个简单的问题。是或不是。”他说,“别的你什么都不用操心。”
她在书记室里耐心等待。九点正,开庭。法官、书记、检察官、陪审团员入席。她不知道法庭的状况,只能坐在屋里干等。
等到九点四十,有人招呼她入席。她拖着僵硬的脚步朝法庭走。路上她起了逃跑的念头。但是已经走到这一步,她还能逃到哪里去呢。
观众席爆满。并非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因为校园反性侵游行招至媒体关注,不知有多少记者凭借关系混进这里。法庭不允许录影摄像,于是他们穿着便服肃静而坐,纸笔在握。笑笑不敢朝观众席看。她觉得射过来的每道目光都把她当成婊子。
法官居中。地区检察官席居左。陪审团席亦居左,在地区检察官席的上面一层。证人席在中央,面向法官。被告席居右。小恶魔站在被告席上,仍是一副故作轻松的,吊儿郎当的神情。
她只用余光扫了他一眼,紧接着收回目光。她感觉到他的轻蔑和嘲笑。
法官简单介绍了笑笑的情况。为了照顾她的名誉,没用全名,只用“方小姐”这个称呼指代她。地区检察官方面首先提问。
“方小姐,你指控被告方在前年 9 月 25 日,伯克利某姐妹会入会仪式以后,对你进行了性侵。是这样吗?”助理检察官问。
“是。”声音几如蚊蚋。
“在受到性侵时,对方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你因为酒醉和绑缚而失去反抗能力。是这样吗?”
这是笑笑自己向地区检察官反映的情况。她回答:“是。”
“在发生性行为之前,对方并没有征取你的许可,而你也没有给予对方许可,是这样吗?”
“是。”
助理检察官向法官说:“法官先生,各位陪审员先生,前年 9 月 25 日,被告人亚历山大·张先生,在完全没有取得受害者方小姐许可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性行为。这一情况已得到确证。而方小姐本人向法庭提供的精液分析报告,也显示性侵实施者的确就是被告人。事实铁证如山,希望法官与陪审团能够秉公做出判决。”
这时被告方律师要求提问。法官准许。
被告方律师是个看起来格外精明的中年华裔。他向法官表示感谢后,转向笑笑,问:“方小姐,我有一个疑惑:前年 9 月 25 日你受到性侵,次日报警;一周后你取得精液证据。如果人证物证都在,请问你为什么没在当时向法庭提起诉讼呢?”
笑笑哑住。
助理检察官替她回答:“因为方小姐当时没有有效的法律援助。而且,受到性侵,毕竟是件难于启齿的事情。”
被告律师说:“如果感到难于启齿,为什么又要报警呢?这还不是事情最蹊跷的地方。我方最大的困惑在于:从前年 9 月 25 日事件发生以后,到去年 11 月方小姐向地区检察官发起委托请求,这整整一年时间,如何解释?我承认我没有足够的证据,但我们是否可以推定,在前年事件发生后,有什么事情阻止了方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显然不是出于羞耻或恐惧之类的心理原因,因为方小姐并没有因为羞耻或恐惧而放弃向警察局报案。报警这一行为表明,方小姐是有充足的心理动机提起诉讼的。但她为什么没有这么做?答案只有一个:她不确定那个夜晚她是否是自愿的——她不确定那天晚上发生的关系,到底是否构成性侵。”
笑笑立即出声反驳:“不是这样的!我确定!我可以完全确定——”
那位律师说:“请允许我把话说完。只有一种可能可以圆满解释方小姐在起诉问题上的一年的拖延,那就是方小姐曾经深深爱着我的委托人,但我的委托人一直处在不冷不热的状态;在被我的委托人强行中止关系以后,她恼羞成怒,对他采取了恶劣的报复手段——”
“不!不!法官先生,他在说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