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阶梯(169)

2025-10-09 评论

    另一个是,让警察署重新侦查技村幸子案件,逮捕往山道夫。但是,这样做还必须征得上司的理解,因此,同上一条大体相同。要让警察署把佐山道夫送交检察厅,起诉是前提。
    在技术上还有另外一条办法,那就是以“伪证罪”起诉佐山。因为,在一审公审笔录中有这样的记载:
    证人(佐山道夫):冈野君来电话是在晚上8点对分左右,正好在我屋里的福地藤子接了电话,把听筒递给了我,但冈野君什么也没说。
    “审判长:你从什么时候开始在那间屋里的?”
    “证人:从下午6点半到9点多一直在屋里。”
    “审判长:中间哪儿也没有去过吗?”
    “证人:哪儿也没去,一直同福地藤子在说话。”
    当然,这并不直接对被告冈野有利或不利,即同冈野的犯罪行为无关,所以严格说来,可能不适用于伪证罪的精神;但是却可以把这个作为转向佐山自身行为的突破口。
    然而,桑山认为这些都没有希望。上一次副检察长就驳回了自己的意见。副检察长也是秉承检察长的意志,而且自己不负责此案,说话更没有份量。在负责侦查事务的人员更换时,同案检察官亦可更换,那是在案件侦查不合格的时候。那时,检察长有权不改变检察的方针,将案件移交其他检察官审理。
    “事务移交权”在检察长手里。
    对这种局面,樱田考虑了两条办法。
    一是,由于佐山道夫明显在波多野雅子的“自杀”现场,波多野雅子不是自杀,他杀嫌疑很大。因而,让警察署重新侦查波多野案,从那里查出位山道夫杀害枝村幸子的真相。
    但是,这也有难度。已经作‘咱杀”处理的警察署一定对重新侦查不感兴趣。没有任何物证,只有当天佐山开车带着一个像波多野雅子的女人在青梅这一间接证据,而且雅子的丈夫伍一郎也强调妻子是自杀。
    “采用正面进攻的办法是不行的。”樱田说。他十分执着。“也许这样做不合常规,指名说佐山有杀害枝村幸子的嫌疑,把材料发表出去,怎么样?”
    “发表?”
    “在一家杂志上发表我们的怀疑,那样,佐山就要起诉我们诽谤他的名誉。如果他起诉,为了认定事实,就要调查原告佐山。要想调查他,除此别无他途。”
    虽然有些不合常规,倒也是一个策略。
    对樱田的“进言”,桑山不能不有所犹豫。樱田的办法是邪门歪道,而警察署和检察厅都不愿重新侦查此案,只好另僻途径。从以往的先例来看,即使有第三人的“告发”(注:〈测事诉讼法》第239条,任何人在认为有罪的时候都可以告发),检察厅也不侦查。就是说,如果正道被堵死,就只好采取某种策略。
    事情很简单,明知一个无辜的人要被判处重刑,桑山不能视而不见袖手旁观。依法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由于自身的官僚机构和官僚意识,对一个人的人权坐视不救;而且,内部已有检察官发现了真相,但在检察厅“指挥·命令”的约束下却不能干预。
    不知二审会作何判决,高等法院的审判长是判决维持原判还是判决被告无罪,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只要没有新证据,高等法院也很难作出无罪判决。
    “我绝不给您添麻烦,这个案子就交给我来办,一切由我樱田负责。”
    长期以来,受桑山之托以“个人身份”调查佐山道夫的樱田内心已形成追究佐山的执着的意识。
    “那就干吧!”
    秦山同意了。
    “是吗?谢谢!”
    樱田将双手扶在膝盖上深深地鞠了一躬。不用说,樱田此时已作好了辞职的准备。
    “首先要取得杂志社的协作,这是面临的第一个难题。”
    因为是指名揭露某人是“杀人嫌疑人”在杂志上发表,杂志社也需要足够的勇气。
    “我看《女性回廊》可以。”樱田说。
    “那不是枝村幸子当过编辑的杂志吗?”
    “是的。从杂志社来说,被害人曾经在社里工作过,有报复的意味,会比其他杂志社更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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