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的真面目(38)

2025-10-10 评论

  第九条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案经台北市遭受巷道废止或改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于本府公告栏、申请所在地之区公所及里办公处发布实施,并应将发布实施日期及地点登报周知。
  第十条建筑基地内之现有巷道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办理建筑执照时,检附有关证件及书图并案向工务局建筑管理处申请废止或改道,由建筑管理处报经工务局核准后并建筑执照案实施,不受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之限制:
  拟废止现有巷道之平均宽度小于四周计划道路之最小宽度,且四周计划道路均已开辟或自行开辟完成时,在同一街廓内之全部土地或沿现有巷道两侧土地计划整体使用者,或取得沿现有巷道两侧已建筑完成之基地同意并计划整体使用者。
  现有巷道位于申请建筑基地内且仅供基地内原住户通行者。
  同一街廓内单向出口之现有巷道自底端逐段废止者……
  对照之下,一望而知台北市政府核准的手法根本是故意歪曲这两条法令。到了第七天(十一月二十一日),林美伦又发新闻稿宣示刑事诉追的决心:
  本事件经本人于十一月十五日召开记者会,十六日向市府检举,十八日向监察院陈情纠弹,十九日会同各大媒体现场会勘,在在显示官邸违法事实,不容磨灭,嗣后“国安局”补申请设立“临时路障”管制通行,虽经市警局核准通过,亦不影响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前之违法事实,是属“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窃占罪之既成犯。为维护法律之尊严,本人将备妥书状,于明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告发,追究“总统府”第三局局长蒋冠峰,及官邸内部联合指挥中心主管人员之法律责任,对于受“宪法”第五十二条及“刑法”一百条,除内乱、外患罪外,可不受刑事追诉的李登辉“总统”,本人将在其八十五年五月“总统”任期届满后,依“刑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刑事追诉时效期满(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前,补行告发,贯彻执法决心,勿枉勿纵。
  到了第九天(十一月二十三日),林美伦又以函件致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
  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遭官邸围堵,贵单位亦已于本月十九日再度会勘无讹,因许多疑问未能揭开,特请贵单位就如下问题,比照核准官邸设置临时路障效率,二日内惠复,以昭公信。
  一、依现场拍摄之照片显示,“五巷”封闭多年,仅供官邸停放车辆,与“元首”安全并无任何关系,陈请贵单位可否将“五巷”规划停车位,提供一般民众使用,亦可为市库增加财源?
  二、以二米高之固定水泥板及铁门、铁柱,依“建筑法”第四条规定,其为杂项建筑物无讹,贵单位明知官邸并未“依法”申请杂项执照,陈请贵单位比照核准路障效率依“建筑法”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二日内拆除,并处以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三、“路障”之法律定义或一般解释如何?其高度宽度有无限制?固定式障碍是否为路障?
  四、从巷外看不到巷内,八米八巷宽全遭阻绝,毫无过路间隙,一般百姓均无力翻越而过,又多年不曾为民众开启通行之现况,是临时路障?还是长年封闭?
  五、贵单位核准官邸“设置临时路障,管制通行”,而本月十九日本人及多位朋友,在各大媒体关注下,愿接受安全检查,路过“五巷”却不可得时,应如何处理?
  六、贵单位以“元首”安全为由,结果仅是伤害市库收益,损及市民权益,破坏法律尊严,贵单位是否考虑撤销其“设置临时路障,管制通行”之许可。
  七、重庆南路二段七巷及湖口街,对“元首”安全显无影响,请贵单位改划停车位,供附近民众停车,以免如现况,成为贵单位不便取缔之官邸人士专属停车位,还给小市民些许便利。
  到了第十天(十一月二十四日),林美伦又发布“‘总统’官邸违反五大法案”,就法条观点,揭发出违法之处:
  “总统”官邸于一九九一年中,将台北市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即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五十八地号土地两笔,合计面积二百八十三坪),以二米高之固定水泥板墙、铁门及铁柱封闭,将巷头及巷尾围堵,使原八米八宽由西向东之单行巷道,成为官邸人士专用之停车场所,显然违反五大法案:
  一、违反“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三条:“公共设施用地……应以增进市民活动之便利,及确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环境。”于公共设施用地建造建筑物,依同法第七十九条:“在都市计划地区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当地地方政府……得命令其立即拆除……”。第八十条:“不遵守前条规定拆除者……除应依法予以行政强制执行外,并得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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