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5日,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身着囚衣,被押上法庭。法院认定,徐放鸣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利,并受贿214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徐放鸣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慎重审理,鉴于徐放鸣的犯罪后果没有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在侦查期间已经追缴部分受贿款项,在二审期间徐放鸣的亲属又积极代为退缴全部剩余受贿款项,且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可对其再予从轻处罚,依法予以改判。
2006年11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徐放鸣有期徒刑13年。
金融高管落马的切肤之痛
随着涉案人物相继受审和判决,农发行窝案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是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并没有因司法惩处而终结。金融高管问题频发显然不是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必然产物,但毋庸讳言,这些事件的发生说明中国金融业存在一些问题。金融高管出事,从表面上看是一个金融腐败问题,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人才放心让他们看管国家“钱袋子”?
金融高管频频出事,暴露出我国金融界传统的人事任免机制存在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的金融高管基本上不是由市场选择而是由组织任命的。因此这些高管更多的是对上级组织而不是对所在银行负责,这便造成个人权力过大,缺乏市场的有效约束监督。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规范和有效的用人机制是:在市场上选拔人才,以市场方式对待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银行业改革必须进行人事任免制度创新。
金融高管落马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中国的金融高管频频出事,不能抹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贪污受贿、弄虚作假,仍是当前我国金融界的弊病之一。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下,金融高管不能独善其身,腐败现象仍然存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这里固然有中国银行业整体改革滞后的原因,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只有竞争的市场,才能孕育出优质的商业银行和银行家。因此,必须改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银行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要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去积极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金融大案频频发生,银行高管接二连三落马,部分银行内部管理松弛、有章不循的混乱局面暴露无遗。2006年陆续宣判的农发行窝案、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受贿案,更让人们认识到金融犯罪之猖狂。
根据北京检察机关的调查,近年“窝案”、“串案”主要发生区域指向金融、财政、交通、电信等行业。金融等行业“窝案”、“串案”多发为“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提供了注脚。一些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扎成堆”、“抱成团”,问题越来越严重,他们“利益均沾”、“互相掣肘”、“披着合法外衣”的手法使案件的查办越来越艰难。
近年来,在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毯式的排查中,一批金融案件浮出水面。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2006年11月披露,仅仅2006年1月到9月,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处理涉案人员744人,有110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高管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和本世纪初的几年,而这正是国有商业银行转型的关键阶段,国家开始赋予各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的充分权力,而与此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和银行内部治理机制却未完全到位。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金融大案,显示了中国银行业这段特殊的历史时期的案件特点。
从某种意义来说,我国银行的高管与一些政府管理机构的官员无异,个人的绝对权力过大,产生寻租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计划经济时代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国有银行带有很重的行政色彩,迄今银行的高管为“高官”已成常理,一些制度性因素在多次改革中并没有完全解决。
最近,国务院在对农发行业务范围拓展申请的答复中,特别要求农发行必须首先搞好内部体制改革和管理。这是非常及时的,内部问题不解决,事后的惩罚只能是“屡惩屡犯”。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必须从体制上产生让金融家主动为国家着想的原动力。只有如此,才能为防止金融家群体的“塌方”寻找到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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