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人治与法治的讨论
第四章 监牢里的法制论坛
157、人治与法治的讨论
在特殊监区的半年时间,大家经常集中在一个小型图书室里谈天说地,谈论最多的自然是与法律相关的话题。这些深入的讨论与思想jiāo锋,使我这个法律门外汉受益匪浅。
在这个特殊监区关押的8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判刑确定的两位小刑犯“劳动”,按认罪态度大致上可分为三类:我属于确实被冤枉,检方胡乱指控,死不认罪的;江尚荣、吴见章、姜老先生、严华良曾经认罪或承认过犯罪的事实,但后来认为证据不足以指控他们犯罪,或者证据是通过刑讯bī供非法取得,认为自己无罪的;李永波、朱东明先生和两位“劳动”则认为自己虽然被司法机关抓住了一些证据,但社会上比他们问题更大的人多得是,只是自己倒霉罢了,其实也很冤枉。总之,没有一个人口头上完全认罪服法。这似乎印证了戴尔•卡耐基所说的“人xing的弱点”——没有任何人敢于承认自己的错误,总是为自己的过错寻找外在的原因。
自然,这样一帮人讨论法律热点问题时,不可避免地带着个人的偏见。但整体而言,这是一群见识与知识层次较高的人,除了两位原本社会地位不高的“劳动”常常发表偏激的言论,8位在押人员的发言尽管立场不同、观点各异,大致还算理xing、客观。
一开始大家互不相识,不敢涉及各人的具体案qíng,讨论的话题相对较虚。当年对一些法律热点问题的务虚讨论,大大丰富了我对中国国qíng和司法制度特色的认识,现在看来仍很有价值。
我们多次讨论过中国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的问题。
关于什么叫人治、什么叫法治,这方面大家几乎没有争议。顾名思义,人治是统治者的意志作为治理国家或管理社会的主导,法治是以各种法律、法令、管理制度作为治理国家或管理社会的主导。前者把法律当成工具,制订法制、制度的出发点是如何加qiáng统治者对社会的有效管理,法律、制度的条文宜粗不宜细,便于统治者针对社会发生的新qíng况、新问题,随时对规则予以修改,具体执行中可根据统治者的意志对规则灵活运用或解释;后者把法律、制度当成规则,制订过程中充分照顾到社会不同主体的利益平衡,制订出的规则十分具体、严密,一旦发布实施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作为平等的法律主体,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团队和个人不可对制订的规则随意修改或解释。
至于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归纳起来就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法治优于人治。这种观点以江尚荣、李永波这两位原为*官的法界人士最为坚持。其主要理由是:亚里士多德就说过,一个人再好,也毕竟是人,既然是人,就必然带有感qíng,就避免不了因感qíng用事而出错,以感qíng和感xing治理国家,是最危险的。而法律是理xing的,它能管住人们和感qíng。据统计,人的行为中有1/3是因激动和冲动而做出的;一个人,权力越大,越是危险。只有法治才能把出问题的可能降到最低。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按照市场规则,这个规则不是靠“人治”,而是靠“法治”完成。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之上,即法治的市场经济,才能避免由于政策随意xingqiáng、官员权力滥用、公民权益缺乏保障。只有qiáng化法治观,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法治是社会得以发展的根本保障,如果没有法治,那么一个国家将难以运行下去。人治会使很多当权者无视法律,会使我们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会使很多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人治也会产生很多贪污*。会使很多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利搞jiāo易,会使很多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挺而走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二是认为人治优于法治。这种观点姜老先生、严华良两位最为坚持。他们认为,自从国家明确以法治国到今天,已经将30年了,各种法律制度是一天天的健全起来,可是犯罪的人次和花样却一年年多起来。毛主席那个典型的人治社会,一个被贬为“无法无天”的社会,犯罪率极低,社会最为安定。法治根本就是书生治国的思想,首先,法律是根据历史经验制定出来,预见xing很差,而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不如人治更有效力;其次,法律是针对普遍xingqíng况制订的,所以不能完美地解决每一件事,而要靠有权机关出台大量解释,而这正是人治的长处;第三,任何法律都难以做到尽善尽美,要随社会发展而完善,因此,很多qíng况下,法律会出现漏dòng是违法行为逃避制裁,相反人治则不会。而且,法治并不等于实现了绝对实际的公平(比如多数人的*,钻法律空子等等),她只是提供一种程序正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