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认为人治、法治都是专制,本质上都是统治人民的工具,也无所谓好坏之分。两位“劳动”认为,自古以来,法治、人治、德治都是骗人的口号,最后都由当权者说了算,屁民们只能被动接受。在任何宣扬法治的国家,当然法律在施行的时候,不会不维护法律制定者所代表的后台或阶级。即使西方那样标榜法治的国家,法律也是为了保护统治者的利益,再说穷人没钱请律师,法律再好还是用不起,则法律就失去了本来公平正义的意义,法治还能为法治吗?相反,在过去属于所谓人治的中国封建王朝,那些皇帝也要委派一些来制定法律,而且皇帝并不是能够随意修改法律的,要不然就不会什么“祖宗之法不能改”之言了。其实,本无什么法治、人治、德治之分,都是“治”屁民的方法,统治者拿来jiāo替使用。不管什么“治”,屁民永远都是屁民。
四是人治、法治都不如德治。吴见章和朱东明先生两位认为德治才是根本之道。这两位平时较少参与讨论,但有一次看守所组织法律学习,并指定我做记录,他们两位就人治、法治问题发表了自己的高见。两人认为,不管法治还是人治,都离不开社会大环境人文实际。环境清,人则清;环境浊,人则浊。一个社会的人文jīng神文明了,是非就分明了,抵抗犯罪的能力就增qiáng了,社会就安定了;相反,一个社会jīng神文明很糟糕,就难以辨明是非,就难于抵御各种罪恶的引诱和进攻。法律不是机械,也不是教条,他的本质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和人的基本权利。然而,终究要靠人来执行的法律,一旦受委托执行的法官无道德不公正,法律也就不能体现其公正的本质去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失去治理社会的威力。从这个角度去看问题,唯有辩证地对待法治和人治,才是当今中国建设社会管理社会的正确观念。以绝对孤立的眼光去看待今天中国的法治和人治是错误的。我听了两位的说法,觉得他们讲得深刻,而且很象是做自我批评的样子,于是原原本本地记录了下来,应付了看守所布置的学习任务。
五是人治与法治只是社会制度差异的表象,人治与法治各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制度——在集体制度国家,人治是必然的选择且是适应这种社会制度的最佳管治方式;而在*国家,法治是必然的选择也是最适合的社会治理方式。我是唯一抱有这种观点的人。我认为,法治只存在于*社会之中,实现法治首先要能够保证完善的良法,“恶法非法”是最基本的法学理念,其次要保障执法和守法,而保障的条件是qiáng大的监督机制以及国家qiáng制力,只有*国家才有这样qiáng有力的社会制衡力量,包括法律上平等竞争的反对党,以及中立的司法和舆论监督。在*国家,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是一个前提和保障,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法治就无法保障*制度的有效运作。只有法治才能使jiāo换体现等价,才会有价值规律的产生土壤,而这种人人任何时候都平等的地位只能靠法去实现,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是什么,人治就是为政在人。人治不是贬义词,人治思想起于孔子的儒家思想,人治+理治+德治结合起来成为广义“人治”的主导,法制作为人治的工具,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一个缺乏qiáng大社会制衡力量的集体制度国家,若想实现法治的理想,既因为违反统治者的意志而不现实,又因过于遵守程序正义的牺牲了集体制度决策快速的制度优势。简单地说,法治虽好,却不适合集权制度的土壤,还是死了这条心比较好——在一个集体制度国家,追求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无异于椽木求鱼,绝对是痴心妄想。
158、政法委存在的必要xing
我们还私下多次讨论到政法委的作用,这至今仍是社会上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在特殊监区关押的这些在押人员,多数是当地党委政法委领导批示或督办的大案要案,因此大多数人对政法委的作用持负面评价,甚至对政法委gān预司法独立极为反感和怨恨,认为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根源。对此,我深有感触,试想如果没有马书记的那个严厉批示,办案人员何至于以“手中握有尚方宝剑”为由,明目张胆地对我罗织罪名、长期关押。但冷静地想想,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政法委的存在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