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受政法委的伤害最大,但每次讨论中我都发表了与众不同的见解。
通过江尚荣、李永波两位圈内人士的介绍,结合我平时的观察,我对政法委的主要职能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某地政法委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某地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属于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当地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督促当地政法各部门(公、检、法、司)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研究制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依法办案的具体措施;(二)组织和领导政法各部门的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分析当地社会治安形势,并针对政法工作出现的新qíng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三)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四)组织和领导政法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gān部;(五)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组织、协调大案大案要案难案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理工作和重大业务问题;(六)负责对政法各部门执法工作的党内监督;(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八)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jiāo办的事项。
简单地说,政法委是当地公、检、法、司的直接领导和总协调人。
大部分人认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手握生杀予夺大权,所以世界各国在制度设计时都将司法权力一分为四:侦查由警察(公安、国安、反贪)负责,审查起诉由检察官(公诉人)负责,案件审理量刑由法官(陪审团)负责,案犯执行由司法(监狱)部门负责,在具体案件中各部门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法治国家qiáng调相互监督,而人治国家着重相互配合。既然司法体系有了完整的独立体系,并且设计了相互监督的机制,上面再来一个权力无边的太上皇,岂非为制造冤假错案提供了便利。这样的担心并非是多余的。事实上,所谓大案、要案、疑案,在政法委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之下,原来相互监督的公、检、法、司各部门全按照政法委的指令,统一口径、统一行动,许多冤假错案就是这样形成的,类似案例不胜枚举。
尽管存在着上面显而易见的弊端,但我坚持认为,任何否定政法委作用的想法都是幼稚的。
在中国目前政治体制下,政法委的存在是必然的。中国是一个集权制度国家,一切权力归于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离开这个大前提,一切的理论探讨就变得毫无意义。既然党领导一切,对于政法系统这种掌握国家bào力机器、维持国家政权的核心部门,党岂能放任不管,相反“刀把子”必须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
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政法委的存在也是必要的。首先,中国作为一个集体制度国家,政法委的存在可以整合权力分散的司法力量,发挥集体制度决策迅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特别是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自身统治的稳定xing方面,发挥*制度国家无法想象的优势。尽管为维护社会稳定所付出的代价,有时对大多数人民是痛苦的,比如把上访者判刑、劳教、当jīng神病人关押等,但对于统治者而言仍然是必要的。其次,政法委的存在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需要。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相关制度规定得很不完善,缺乏可cao作xing,且检察机关本身就应当被监督,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政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处罚建议权,因此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抗gān扰xing,并借助这种抗gān扰能力而得以推行。事实上办案中普遍存在的违规罚款、滞留赃款赃物、刑讯bī供、超期羁押、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都是法律明令禁止且应该由检察机关查纠的,但检察机关基本上无能为力、不敢作为,最终还得靠政法委来推动。 第三,政法委的存在是对司法运作过程中造成的失误进行补救的需要。目前党委政法委对个案的执法监督,通常都是对已审结但当事人仍有异议,或显失公平,或另有与司法机关已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案件的监督,对司法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查纠补救具有积极的作用,许多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最终被纠正的背后都有政法委的身影。 第四,政法委的存在是预防和遏制司法*的需要,对公、检、法、司这类权力极大又缺乏外部约束的部门,加之国人道德素质江河日下的严峻现实,如果没有政法委qiáng有力的内部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更为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