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出牢笼_作者:感悟生活(242)

2017-03-16 感悟生活

  这正印证了我原先的推测:中国的法律原本就是专门用来对付屁民们的,绝对不会让执法者束手束脚!

  这样看来,检察院应该是决定对我起诉了——在临江这个所谓法制环境相对完善的地方,办案人员是不会在本来可以让他们随意cao作的司法程序上留下明显硬伤的。

  林管教没有食言。中午饭过后,两位‘劳动’就给我送来了两大包我原先寄存的秋冬衣服,另外还给了我两条救济经济困难的在押人员使用的全新被褥,显然半年前我那两条集中存放的被褥已经救济了他人。

  因为林管教和看守所的特别关照,我这次回到看守所没有吃任何苦头,又因为忙着自己开庭的资料准备,最初两个月根本顾不上与同监房在押人员jiāo流。

  181、荒谬无耻的起诉书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第一章 收到第二份起诉书

  181、荒谬无耻的起诉书

  2004年1月9日,临江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派法警到看守所,给我送达了第二份起诉书。这份起诉书的文号和发文日期居然与第一份起诉书完全相同——不知道司法机关怎会这样编制公文文号,试图以一份新的起诉书完全取代旧的起诉书。

  这是一份罔顾事实、内容极为荒谬无耻的起诉书,看了这份依法可对我最高判处死刑的起诉书,让我充满了悲愤和恐惧。

  除单位、个人名称和个别错误数字外,我将起诉书原文照录如下: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2001)临检二分诉二诉字第14号

  被告人程明达,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817号,暂住本市东川北路2101号105弄A座1706室,系东南贸易集团公司董事长、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程明达因涉嫌贪污罪,于2001年6月4日被本院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8日以贪污罪、受贿罪依法逮捕。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02年1月17日以被告人程明达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1、199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程明达利用担任中国华贸东南公司(以下简称华贸东南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和东南贸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南贸易集团)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以上jiāo上级公司——中国贸易集团公司管理费等名义,采取欺骗等手段,侵吞公款6万元人民币。

  2、东南贸易集团2000年度实际盈利4000万元,被告人程明达利用在国有公司——中国华贸东南公司内从事公务,以及受国有公司——中国贸易集团委派在有限责任公司——东南贸易集团内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采用指使他人以低价折股等手法(详见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犯罪事实),使东南贸易集团因非法收益,虚增利润1880余万元。被告人程明达由此骗取24万元年终奖励。

  二、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

  1999年4月、5月间,被告人程明达利用担任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其东南贸易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东南贸易集团证券投资部经理刘心宇卖出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拥有的已上市的康达公司职工股90万余股,所得款项1320万余元于2000年1月、2月有、10月划入东南贸易集团下属临江华贸实业公司证券帐户。

  1999年9、10月间,被告人程明达为将中国华贸东南公司财产转移到东南贸易集团,指使刘心宇等人制作一份转让(还款)协议,将上述已抛售和尚未抛售的康达股票,以及价值874万余元(按康达股票1999年度净资产每股元计算)的420万余股康达法人股,以1998年中期每股净资产元计算,折算成660余万元,以冲抵中国华贸东南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临江华贸投资公司欠东南贸易集团下属临江华贸实业公司的债务,并故意将协议签署日期提前至东南贸易集团成立之前,以造成该还款行为系原中国华贸东南公司下属两家子公司之间处理债权、债务的假象。被告人又指使曹志雄代表临江华贸投资公司、临江华贸实业公司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并指使刘心宇将874万余元的420万股康达股票法人股过户转让给东南贸易集团下属临江华贸实业公司。

  2000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程明达又指使刘心宇先后将尚未抛售的30余万股康达股票抛售,得款近565万余元划入东南贸易集团下属临江华贸实业公司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