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出牢笼_作者:感悟生活(251)

2017-03-16 感悟生活

  其次,不知道律师能拿到哪些证据,特别是前面提到的那些公司签字授权制度、经营责任书等,如果曹志雄拒绝提供,法院又不同意出面代为取证,虽然事实存在,但基于法庭只相信有证据的事实,也就不能纳入自我辩护引用的证据之中。

  最后,因无法预测将来证人在法庭质证中会如何表现,是否能达到自己设定的目标,所以需要设计多种辩护思路。

  经反复思考,几易其稿,我终于完成了这个自我辩护的大纲。我每次修改完成后,就不厌其烦地抄写一遍,过一晚又会有新的修改、补充,每个关键细节都牢牢地印在了脑海中。

  这是当时我拟定的自我辩护大纲:

  自我辩护书大纲

  (根据进程qíng况不断修正)

  一、关于指控我贪污6万元问题

  (一)6万元钱有明确的合法去向。

  (二)所谓上jiāo管理费纯属误解。

  二、关于指控我贪污24万元和低价折股问题

  (一)我没有贪污和徇私舞弊的动机

  1、动机和作为上的时间倒置。

  2、利益驱动上的背道而驰。

  3、“贪污”时机上的不可思议。

  (二)我没有指使和参与康达股票的违规cao作

  1、1998年6月集体决策将流通股全部抛售,所得资金入帐中国华贸东南公司后用于还债,此后的违规行为正是违背了我的明确授权。

  2、我对日期倒签为1998年5月25日的违规还款协议书一无所知,从来没有听说过流通股协议折价抵债的事。

  3、我从未授权曹志雄在两份康达股票转让协议上签字,只在2000年初刘心宇到深圳证jiāo所办理康达法人股过户手续时,让曹志雄在《法人声明书》上签过字。

  4、我在1999年3月9日审批刘心宇报送的两份报告时并无过错,也导致不了康达股票违规cao作的后果。

  5、用康达股票法人股协议抵债是合规合法的,公诉人指控法人股转让存在亏损不符合事实。

  (三)我不知道东南贸易集团虚增利润的问题

  1、公司利润在正常合理范围内,我未发现有异常。

  2、我从未得到过公司利润来源存在问题的提示。

  3、因我不分管具体业务,加之作弊者刻意隐瞒,未能察觉康达股票违规cao作问题。

  (四)股票违规cao作行为未产生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后果

  1、华贸东南公司与东南贸易集团一直存在债务往来,违规转让的资金不足以冲抵前者所欠后者的债务。

  2、东南贸易集团唯一的非国有股东每年按出资入股的土地的租金领取108万元固定回报,国有资产没有也不可能流失到非国有单位。

  三、关于指控我受贿1万元问题

  (一)我没有把工程指定分包给周林志的公司。

  (二)我没有给过周林志任何发票。

  (三)我没有拿过周林志一分钱。

  (四)证人周林志与我有重大利益冲突,不惜出具假证言、假书证对我陷害。

  最后做无罪辩护的结语。

  我在完成上述自我辩护大纲之后,又随时加入了翔实的观点、证据,不断丰富其中的内容,最终形成了一个约15000字的《自我辩护书》。这份把我从生死悬崖上拉回来的珍贵资料,我一直保存到今天。这是我能够顺利完成这个长篇纪实写作的最重要原始文件。

  写作这样的辩护大纲是一件十分辛苦的事,正如我前面说过的,困难在于:一是我无法知道检方用什么证据来对我指控;二是我无法知道律师能取得哪些证据;三是长期关押、事过多年,我无法准确地回忆起每一个对我有利的细节。法庭只相信有证据的事实,自我辩护如何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法官最多只能内心里产生一些同qíng,而丝毫不会影响其做出支持公诉人的判决。

  为了把所有我能回忆出的对我有利的事实证据串联起来,并尽量利用我所知道的公诉人提供的书面证据——书证是死的,重要的是利用好这些无法改变的书证,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解释。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而言,光有书证是无法完整还原全部事实真相的,只有与被告人的供述、解释和证人证言这些活的qíng况相印证,才能最大限度地bī近已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这就是为何古今中外十分重视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的原因所在。

  最成功的辩护,不是在法庭上口若悬河的演讲,而是向法庭充分展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证据。鉴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使得辩方取证十分困难,要特别注意充分利用控方(公诉人)提供的书证,做出符合qíng理的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并尽量提供自己能收集到包括申请法院帮助取证获得的相关书证、物证资料,来qiáng化自己的辩护意见,从而推翻控方的指控。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哪怕对自己再有利也只能忍痛放弃,最好少说或不说,以免模糊辩护的焦点。在后来的庭审之中,我成功地达到了这个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