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出牢笼_作者:感悟生活(287)

2017-03-16 感悟生活

  庭审查明的其他能证明我对康达股票流通股违规协议转让一事一无所知的重要事实和证据有:

  (1)前述1998年6月底集体商定将全部流通股抛售的会议纪要和我的书面授权书,以及事后钱文韬和刘心宇抛售股票的qíng况报告,表明我和所有证人均清楚流通股已经抛售,不可能事隔一年后再将其协议转让;

  (2)刘心宇质证时坚称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南方证券公司和深圳证券jiāo易所办理了股票的合法过户手续,实现了市价每股15元的流通股按元净资产转让,尽管事实上这是法律禁止、不可能也无法实现的,但说明我不可能从刘心宇那里听到他违规cao作康达股票的事;

  (3)刘心宇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多份康达股票jiāo易清单均系伪造、虚构,姚丽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全伟作为公司财务部经理均未发现其违规问题,更不用说向我报告;

  (4)刘心宇1999年3月9日给我的报告和让我签字的授权书中,明确流通股为华贸东南公司所有,并提到法人股按协议转让的事,任何正常人都无法发现其中的陷阱;

  (5)相关书证和证人刘心宇的证言都证实,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和送jiāo证券公司备案的法人授权书规定,证券帐户上每笔资金进出都必须有我手签并由公司盖章的“划拨资金授权书”,但当辩护人指出抛售股票所得资金藏来藏去,以及将资金由华贸东南公司划入东南贸易集团均未取得本人书面授权时,刘心宇却谎称有本人“总的授权”,而这个所谓“总的授权”根本就不存在;

  (6)华贸东南公司当时所欠东南贸易集团的债务尚有3000多万元,刘心宇所称将康达股票按650万元抵债受到我的指使,只是他自己违规作弊、推脱责任的借口,事实上转让协议亦写有多余资金划回华贸东南公司的条款,所谓折价650万元受我指使的借口难以自圆其说;

  (7)曹志雄、姚丽、刘心宇均证实,他的个人收入与投资部业绩挂钩,同时讲明他的前任申购股票所得利润不能计算他的业绩。刘心宇将其前任申购的华贸东南公司的股票,违规“过户”到东南贸易集团,正是为了冒称自己的业绩。既然如此,刘心宇必定千方百计向我隐瞒其违规cao作股票的事实。

  我再次稍稍停顿下来,发现法庭上所有人都被我的辩护所吸引,满眼尽是和善、同qíng与敬佩的眼神。所有人都停下了装模作样的记录,聚jīng会神地聆听我逻辑严密的辩护。除了书记员敲击电脑键盘的声音,再听不到一丝一毫的杂音。我继续自己充满悲愤的激qíng辩护。

  206、自我辩护(3)

  3、我从未授权曹志雄在两份康达股票转让协议上签字,只在2000年初刘心宇到深圳证jiāo所办理康达法人股过户手续时,让曹志雄在《法人声明书》上签过字。

  经法庭质证的公司《管理制度纪要》明确规定,所有对外合同(协议)必须由我签署或经我书面授权他人签署,任何人未经我书面授权签署任何协议,无论是否产生不良后果,将严肃追究签字者责任。公司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吸取前些年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外乱签协议,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深刻教训。无论什么原因,曹志雄未经我书面授权即签署涉及金额几百万元的抵债协议,违反了公司的明文规定,面对司法机关施加的qiáng大压力,推说受我指使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曹志雄、刘心宇一致表示,在我们5人开会商量用康达股票抵债时,我说过“协议由曹志雄签署”,并说刘心宇把协议按我的意思修改好之后,我曾拿着协议领着刘心宇到曹志雄办公室,让曹志雄在协议上签字,当时曹志雄对面坐着张文生副书记。

  刘心宇、曹志雄的上述说法与事实不符:(1)关于我是否指使曹志雄代表公司在抵债协议上签字,证人姚丽、钱文韬证实,谈论用股票抵债的会上,没有听到我让曹志雄在协议上签字的事。(2)关于我拿着协议、带着刘心宇去找曹志雄签协议的事,经与刘心宇、曹志雄质证,一是他们本来签了两份“yīn阳”协议,但俩人坚称只有一份协议,明显说谎;二是曹志雄根本不知道我让他签了哪一份协议,而其中一份是完全合法的协议;三是曹志雄质证中无法解释既然会议上决定了由他签字,为何还要我带着刘心宇一起去当面向他下达指示,而不是走正常的书面授权程序。(3)关于何时签署了这两份“yīn阳”协议的问题,现有证据表明协议签署时间是在1999年9、10月间,起诉书同样做出这样的认定,但为何早在1999年3月9日刘心宇给我的两份“报告”中就提到了这两份后来才有的协议?答案只有一个:刘心宇、曹志雄在说谎,实际上他们早就签署了那两个抵债协议,而我只是糊里糊涂地在1999年3月9日刘心宇报送的那两个报告上做了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