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是愚蠢的行为。因而颇有人持此以论祁夫人,说是:与其殉身于丈夫,何如献身于社会?如再能运用恤金从事慈善事业,岂不懿哉!今乃计不及此,遽抛宝贵的生命,未免"愚"得可叹可惜。
这自是一篇道理。可是这道理以这劝勉众人,自无不可;如以之责于死者,那就不近人情了。试思:鸳鸯失侣,月黯星沉,当之者肝摧肠断,尚有何心以自谋?为其所爱,忠于所志,不顾生命,无视财富繁华,慨然就死,是士大夫之所难能,奈何尚有憾于一个妇人?
我们当然不赞同"自杀"作为解脱人生愁苦的手段,亦无意鼓励妇人殉节,更非有憾于夫死而不守志者,但却深深认为像祁夫人的这种志行,应足千秋,诚宜共致褒颂,断不可以"愚"视之。应知:
古今中外多少仁人志士,其取义成仁,皆发端于这一"愚"字。此所谓"愚",实便是"至情至性"。至于自以为聪明之辈,节与品、守与为,固都不萦于怀;生死义利的关头,更难期其无违于道了。此亦所以人人都知道"人生自古谁无死",却自古便有"艰难唯一死"之叹了!
二、另外我在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三日的《中央日报》中,抄出这样一段"社会服务"中的"法律问答",怪好玩的:
新娘不是处女并非离婚条件(张文伯律师答)
张如雪问:敝乡青年,多为婚后苦恼,兹提出疑问四则,至祈予以答复:
一、婚后发觉新妇已非处女,不悉可能为提出离婚之理由?如可能由法律解决,应如何办理?
二、不到法定年龄而已结婚者,可否提出离婚?
三、重婚罪,系何等处分?
四、脱离家庭关系后,能否不负结婚的责任(就是说能否连同妻室一并脱离)?
答:
一、此系婚姻成立前业已存在之事由,如未于结婚前,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款解除婚约,即难于结婚后据为离婚之理由。
二、如结婚时起迄现时止,男方仍未满十八岁,女方仍未满十六岁之足龄,而女方又未怀胎时,可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条,由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不得提出离婚。
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仅有家属请求与家分离及家长令家属由家分离两项办法,并无脱离家庭即可不负结婚责任之规定。
三、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的台北《民族晚报》上,有一条消息,亦颇"可观":
教员遭强暴服毒自杀死遗书指为教导所污
〔本报高雄旗山今午电话〕高雄县内门乡木栅国民学校代课女教员郭瑞銮,为该校教导主任林晋辉带到高雄去玩,在旅社中乘机将其强xx,乃于昨晚十一时含愤服毒自杀身死,死者家属从遗书中获悉内情后,即向旗山警察局提出告诉。
死者郭瑞銮(十九岁,旗山人)于自杀时留有三封遗书,一封给她舅父,另一封便是给木栅国校教导主任林晋辉(四十一岁,旗山人)。她在给林之遗书中说:他们在高雄发生这件事后,使她很感羞耻,因为他们目前都为人师表,现在她死了,既然身体被他占有过,现在死了也是他们林家的鬼。现全案由旗山警察分局办理。
"无党无派"的自立晚报,希望我这个"无党无派"的人,用四千字的篇幅,给一九六四年元旦特刊写篇谈中国思想趋势的文字。我知道这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主要的困难是:这样复杂繁重的问题,用四千字的简略讨论,最容易流为空泛,流为推理中简单公式的谬误(fallacyoftabloidformula)。
在这种可能的空泛和谬误面前,我仍愿做一次尝试。我希望我能在复杂繁重的思想戈登结(GordianKnot)上,砍下一刀。并且就凭这一刀,劈开中国思想的"核"。
两千五百年来,中国思想界的烂摊子,从来没有彻底的打扫过。层层累积这个烂摊子上的文献典籍,至少有二十五万三千种。对这个浩如烟海的重担,我们一定要问:这些遗产,对新时代的我们说来,究竟有些什么积极的意义?换一种问法是:这些遗产,能不能帮助我们,使我们在这新世界里得到好处?
这是每一个爱国的知识分子所关心的问题;也是他们想要求得答案的问题。
对这个答案的揭晓,我们的上一代已陆续偿付了重大的首先,他们从"万国衣冠拜冕旈"的陶醉中惊醒。然后,他们用好奇的眼光接受了"奇技淫巧":戴起了眼镜,挂上了闹钟;进一步,他们很不愿意的说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最后,在义和团的热血凝固以后,在洋鬼子的"文化侵略"生根发芽以后,我们的上一代退守到最后的马奇诺,在这条防线的壕沟里,他们用美援做营养,高谈民族文化的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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